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赣安办函字〔2014〕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草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熊华、徐长根;联系电话:85257033。
电子邮箱:zcfgc@jxsafety.gov.cn 。
联系地址: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平安大厦1016室。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待发)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统称县级行政区域);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有关单位)。
(说明:国家级开发区不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但我省历次安全生产考核评先将其纳入范围,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五条 省安委会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分解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有关县级行政区域和市直有关单位分解落实省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重大事故起数和特大事故发生情况、新发职业病人数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安全投入、安全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监管、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与落实、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4:6比例进行评分。
第八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控制指标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计分(满分60分):
(一)高速公路、铁路交通发生的事故(包括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不纳入对当地的考核(但经事故调查确认,当地政府及其部门负有责任的重特大事故除外)。
(二)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计分(满分20分):根据本年度下达的总体指标、分项指标(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对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考核计分。
1.总体指标控制:年度事故总死亡人数小于或等于总体控制指标的,不予扣分。
2.分项指标控制:工矿商贸、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的,每超1%(不足1%的,按1%计算)分别扣0.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三)较大事故起数的考核计分(满分30分):以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起数合计,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得基准分24分,每超过1起扣2分,扣完为止;每减少一起加2分,加满30分为止。本年度未发生较大事故的,该项得30分。
(四)职业病预防的考核计分(满分10分):新发职业病人数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0.3分。
第九条 对省直有关单位控制指标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计分(满分60分):
(一)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计分(满分20分):
1.省安委会文件已下达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责任单位监管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死亡人数小于、等于控制指标的,不予扣分;每超过10%(不足10%的按照10%计算),扣1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安监、公安、煤监、农业等部门。)
2.省安委会文件表述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死亡事故”的,视为下达零死亡指标,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死亡1人扣10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供销部门、民航监管机构等。)
3.省安委会文件已下达年度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包括零指标),但未明确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死亡1人扣3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旅游、国防科工等部门。)
4.省安委会文件未下达年度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视为下达零死亡指标,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死亡1人扣10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邮政、电信、林业等部门。)
(二)较大事故起数的考核计分(满分30分)
1.省安委会文件已下达较大事故控制指标,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多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0分。
(适用对象为煤监、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
2.省安委会文件表述为“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死亡事故”的,视为下达零较大事故指标,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10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供销、民航监管、农业、水利等部门。)
3.省安委会文件已下达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但未明确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包括零指标)的,工矿商贸行业按照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比16确定较大事故考核基数(四舍五入),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多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0分。
(说明:省安委会下达的工矿商贸行业死亡指标为234人,较大事故指标为15,234/15=15.6,可以理解为:容许每死亡16人其中包含1起较大事故。
适用对象为安监、交通运输、农业、住建等部门。)
4.省安委会文件未下达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视为下达零死亡指标,责任单位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10分。
(说明:适用对象为邮政、电信、林业等部门。)
(三)职业病预防的考核计分(满分10分):新发职业病人数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3分。
第十条 对县级行政区域控制指标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计分(满分60分):
(说明: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规定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为与此相对应,特制定县级安全生产考核相应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计分(满分20分):根据本年度下达的总体指标、分项指标(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对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考核计分。
1.总体指标控制:年度事故总死亡人数小于或等于总体控制指标的,不予扣分。
2.分项指标控制:工矿商贸、道路交通领域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的,每超1人扣5分。扣分不超过10分。
(二)较大事故起数的考核计分(满分30分):在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每发生1起扣10分。本年度未发生较大事故的,该项得30分。
(三)职业病预防的考核计分(满分10分):新发职业病人数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3分。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考核内容,并印发考核评分标准(满分4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年中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自查、检查与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中抽查。当年7月15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核。次年1月15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省安委会组织考核组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的自查及省安委会组织督查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抽查、检查登记制度,平时和年中、年终抽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将平时和年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重点。
第十五条 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考核,由设区市安委会进行,并在每年的2月中旬将上一年的考核结果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说明:县级考核应纳入全省统一规范;但县级区域数量较大,全部由省级考核工作量太大,省安委会难以胜任,故规定由设区市具体操作,省安委办把关。)
第四章 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适用对象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域和省直单位。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为单项否决和综合否决。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是指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单项性否决,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全生产综合否决是指对责任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整体工作进行综合性否决。
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说明:群体性事件最严重的称为“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说法。)
(三)发生特大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或者突破总体控制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说明:1.省人民政府《2013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将县级纳入考核,该“意见”根据各县级区域功能实施差别化考核政策。从趋势来看,省管县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故省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将县纳入。2.《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县(市、区)分三类:35个重点开发区域、33个农产品主产区域、32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域,这三类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条件基础和工业发展任务不同,故在较大事故考核方面给予适当区分。)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发生1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农产品主产区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重点开发区域和国家级开发区发生2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五)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突破总体控制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各设区市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内其他单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实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否决的,由省安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实行省级安全生产单项否决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安委会作出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
得分在80分以上,设区市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3名的,省直有关单位得分排在前20%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县级行政区域优秀率控制在20%以内,由设区市安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责任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未评为优秀等次的,评为达标等次;被一票否决(包括综合否决和单项否决)的,评为不达标等次。
责任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不达标等次。
责任单位有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的,评为不达标等次。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综合考评、省综治考评、省文明单位考评等综合考评;应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和有关荣誉评定。
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及一票否决情况抄告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和省综合考评牵头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方案,报省安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省安委会在整改方案实施的次年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验收结果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县级行政区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被综合一票否决的,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包括年度综合工作先进单位、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晋升。
有关责任单位被单项一票否决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说明:主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进行表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所获荣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