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江西省发电
发电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签批盖章:张桃生
等级 特提·明电 赣安明电 〔2012〕17号 赣机发 号 |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2〕2号)的部署要求,为推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于9月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
二、时间安排
9月中旬,各安全生产督查组在地方工作4天左右。具体时间由督查组确定并通知。
三、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4号)精神,制定落实配套制度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62号)精神,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监管等工作情况;
(三)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4号)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情况;
(四)贯彻落实《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府厅明〔2012〕71号)精神,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五)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安明电〔2012〕16号)精神,制定并落实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
(六)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包括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一般事故、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落实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分组安排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安委会组织11个由厅级干部带队的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开展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督查南昌市,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第二组:督查九江市,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第三组:督查景德镇市,由省煤炭行办牵头负责;
第四组:督查萍乡市,由江西煤监局牵头负责;
第五组:督查新余市,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
第六组:督查鹰潭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第七组:督查赣州市,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第八组:督查宜春市,由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第九组:督查上饶市,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第十组:督查吉安市,由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第十一组:督查抚州市,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总结报告,于9月24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5257022,邮箱:cb 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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