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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评价 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6 10:32:13    浏览: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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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办)字〔2016〕139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精神,全面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省内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

  (二)省外在赣备案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评价机构网站建设、运行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等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综合信息公开情况。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安全评价机构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政府、公众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

  (三)安全评价机构业务信息公开情况。主要是评价报告公开情况,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以及评价报告的相关文本内容。

  三、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26日—12月10日。

  四、检查方式

  采取登陆安全评价机构网站、调阅业绩表、随机抽查评价报告等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及时公开。省内机构和省外在赣备案开展业务的机构要按照今年7月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座谈会议部署,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按要求做到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

  (二)严格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要求公开相关内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省安监局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按时对接。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联系工作,于11月2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网站网址和2016年以来的业绩表送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联系人:徐宝英,联系电话:0791-85257032。

  附件:业绩表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1115日印发

  经办人:徐宝英 电话:85257032 共印10份

  2016年业绩表

  单位网址:

序号

项目名称

是否上网

备注(未上网的请说明原因)

























































  (外省机构只填报在赣开展的评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