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6〕15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经济组织: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一字〔2015〕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安监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 非煤矿山要再次向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对于停产停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名单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停供爆炸物品,确保停产停建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对已报告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函告电力部门停止矿山生产供电,函告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每个停产停建矿山由县(市、区)明确到乡镇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停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严防假借停产停建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严防停产矿山出具虚假的《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行为。对停产矿山及尾矿库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要督促其依法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申请,对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出具补正告知书。同时,企业要切实制定并落实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及人员值守,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并向发证机关补正延期换证所需相关资料。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停手续,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未依法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
(二)按照规定履行了报停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未履行延期申请手续的,限期在2017年1月15日前提交延期换证申请,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
(三)依法在有效期内提交了延期换证申请,但逾期仍未按照安监部门补正告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
三、切实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
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必须组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报告要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产复工自查验收等相关材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矿山复工复产报告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通过复产复工验收,停建的可恢复施工建设,停产的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恢复生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分兵把口,严防以隐患排查整改之名,行复产复工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各地、各单位和各非煤矿山要深刻吸取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厅明电〔2016〕147号)要求,切实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16〕12号)统一部署要求,对照非煤矿山领域排查的共性及个性内容,把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复产复工验收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对督查、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以及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责,确保大排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地、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或所属非煤矿山,务必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形势平稳。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