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于2012年3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公司在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新建了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该项目现已竣工,占地面积78.076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完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对于发现的设备设施安全等事故隐患,责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评价。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徐美英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项目组成员 | 徐美英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翁 梁 | 0800000000101615 | 004009 | ||
报告编制人 | 徐美英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报告审核人 | 邱国强 | 1700000000200904 | 022186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聂润荪 | 1100000000201786 | 014606 | |
技术负责人 | 应 宏 | 1600000000200732 | 029043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序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1柴油发电机和配电柜未按规范要求接地保护,尾气排放管未引至室外,柴油储存量不应超过1立方米;已整改:柴油发电机和配电柜按规范要求接地保护,尾气排放管引至室外 2高压配电室未安装照明和应急照明,电缆未设置穿管保护,电气设施(如发电机)未设安全防护栏;已整改:高压配电室已安装照明和应急照明,电缆设置穿管保护,电气设施设安全防护栏;符合3现场应设置限高和限速标志,混凝土运输车应规范划线停车区域;已整改:现场设置限高和限速标志,混凝土运输车应规范划线停车区域; 4搅拌机楼、仓库等建筑的支撑柱应设防撞标识,并提供全部建构筑物的防雷接地检测报告;已整改:搅拌机楼、仓库等建筑的支撑柱设防撞标识,并提供全部建构筑物的防雷接地检测报告; 5现场缺少安全警示和职业危害告知牌;已整改:现场已增加安全警示和职业危害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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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1、评价结果 (1)该搅拌站涉及的原、辅物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监控化学品,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重大危险源辩识结果 该搅拌站原、辅物料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物质,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生产过程危险危害性分析结果 该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防范的危险有害因素有: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火灾、其他爆炸、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灼烫、坍塌、粉尘、噪声、泄漏淹埋、窒息等,同时存在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 (5)本搅拌站在厂址、平面布置、防自然条件影响方面符合规范要求,常规防护设施措施、作业场所、工艺、设施、设备、装置安全条件基本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应完善本报告提出的评价对策措施和建议。 (6)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结果: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对所评价搅拌站的进行评价,认为该公司搅拌站作业危险性较低,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2、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高安鸿鹏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配套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19.11.20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0.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