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评价报告名称 |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
项目简介 |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注册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钱志达,注册资本为拾陆亿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凭有效认可证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供冷服务,企业管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装卸搬运,大气污染处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该公司是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规划为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医药化工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精细化工主要涉及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等。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前期已在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内征地98.67ha(牛九线以北),该地块内企业已规划为南厂区和北厂区。企业前期已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号为(赣)WH安许证字[2018]0984,有效期至2024年04月2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D-泛酸钙(4030t/a)、D-泛醇(1kt/a)、B-氨基丙酸(3kt/a)、烟酰胺(8837t/a)、烟酸(5024t/a)、3-氰基吡啶(10kt/a)、对苯二酚(4kt/a)、邻苯二酚(6kt/a)、愈创木酚(3.43kt/a)、乙基愈创木酚(2.625kt/a)、香兰素(3kt/a) 、乙基香兰素(2.5kt/a) 、TS-1(55t/a)、催化材料Y(500t/a)、催化材料S(500t/a)、催化材料F(500t/a) 、加氢催化剂(500t/a) 、MG催化剂(50t/a)、NA催化剂(250t/a)、碘海醇(93t/a)、碘克沙醇(50t/a)、碘佛醇(39t/a)、碘帕醇(200t/a)、碘海醇水解物(430t/a)、碘海醇碘化物(1160t/a)、碘佛醇水解物(300t/a)、碘帕醇碘化物(270t/a),副产品醋酸(400t/a)、维生素K1(9t/a) . 3-甲基吡啶(6000t/a) 、二氢月桂烯醇(100t/a)、松油(2000t/a)、藜芦醚(1000t/a) 、对苯二甲醚(500t/a)、对羟基苯甲醚(2000t/a)。现企业在牛九线以南购入土地约448.19亩,用于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及其它后期项目建设,本项目位于该地块内,企业简称该地块为西厂区。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在南北厂区范围内主要包括:年产5000吨维生素B5、3000吨β-氨基丙酸建设项目;年产13000吨维生素B3、10000吨3-氰基吡啶建设项目;彭泽县工业园矶山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年产1000吨碘造影剂及其中间体建设项目;年产2300吨催化材料、900吨医药原料药建设项目;年产13000吨维生素B3、3000吨香料及中间体建设项目等项目;西厂区占地约 29.8ha(298796.8 m2),规划为年产30000吨天然香料建设项目、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年产18000吨维生素及中间体建设项目等,即本次评价项目所在厂区。公司下设总经办、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环保部、环境资源部、基建部、采购储运部、质量部、财务部、研发中心、后勤保障部、热电基地、维生素基地、香料基地、原料药基地及催化材料基地等。 本项目产品均属于造影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第49号令修改),该项目生产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公司构建了安全管理网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司安委会全面领导公司各部门及各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由公司安全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或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共38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32人(含注册安全工程师12人)。各车间配置了专(兼) 职安全员,班组配备了兼职安全员。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公司制定了各项人员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议事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等相关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向当地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备案。 本项目依托企业原有部分基础建设,在新购置地块进行建设。利用公司目前有利的产业配套条件,技术支撑、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经验、销售网络等方面具有的优势,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建设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是公司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之一,实现产业化后,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同时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该项目原料中属于危险化学品有甲醇、硫酸二甲酯、甲醇钠甲醇溶液、乙酸、氢气、碘酸钾、氨水、醋酐、浓硫酸(98%)、氢氧化钠、盐酸、水合肼、乙二醇单甲醚、3-氯-1,2-丙二醇(氯甘油)、正丁醇、氯乙酰氯、氯乙醇、硼酸、环氧氯丙烷、乙醇、氯化亚砜、正庚烷、二氯甲烷、正己烷、三乙胺、乙酸乙酯、双氧水、锌粉、氮气(压缩的)、柴油、天然气,中间产物硫酸单甲酯、氯化氢、乙酸甲酯、乙酸、甲醇、氯乙酸钠、二氧化硫、碘酸钠、碘化氢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甲醇、氢气、硫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环氧氯丙烷、天然气、二氧化硫;该项目生产工艺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有烷基化反应、加氢反应、氯化反应、胺基化反应;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该项目副产品甲醇、乙酸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溶剂甲醇、DMAC、乙酸回收,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项目名称: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建设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规划的化工集控区内)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包含年生产1150吨碘造影剂系列产品,其中年生产产品碘海醇600吨、碘佛醇200吨、碘克沙醇200吨、碘普罗胺100吨、碘美普尔50吨,中间产品碘海醇碘化物1708.6吨/年,碘海醇水解物1124.3吨/年,碘佛醇水解物392.3吨/年,5-氨基-2,4,6-三碘异酞酸(中间体104-B)180吨/年,5-氨基-2,4,6-三碘异酞酸(双酰氯,中间体104)165.5吨/年,副产品甲醇1435.8吨/年,二甲基乙酰胺(DMAC)1020吨/年,乙酸(冰乙酸)1288.8吨/年。 占地面积:厂区298796.8㎡(合约448.19亩) 项目用地情况介绍:本项目位于厂区内部,用地为企业已购置土地,具体见附件不动产证,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已取得批复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 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建设内容具体见表1.3-1。 项目前期工作: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2022年1月7日首次取得了彭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的批复,项目统一代码:2201-360430-04-01-157305,后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生变化,对立项于2023年2月14日进行了修改,具体项目备案文件见附件。本次评价范围为该立项内容的一部分。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为新建项目,该公司项目用地2022年5月12日取得了土地证,文件号:赣(2022)彭泽县不动产权第0053299号,土地证见附件。 企业本次购入地块位于牛九公路以南,整体成多边形,《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编制,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由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资质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轻纺行业(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咨询证书号:A133010973,资质证书见附件。 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整体总投资为15亿元,其中1150t/a碘造影剂拟投资约6.9亿,其中安全设施投资5520万元,占建设投资的8%。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赵俊俊 | 1600000000200716 | 029041 | |
项目组成员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刘良将 | S011032000110203000723 | 040951 | ||
吴小勇 | S011035000110202001293 | 040560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邱国强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报告编制人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报告审核人 | 占兴旺 | S011035000110202001332 | 029716 | |
过程控制人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技术负责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79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7.3.1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周边环境方面 1)该公司所在地地震烈度Ⅵ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2013),在设计中各个建筑应依据其重要性进行分类,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分类为甲乙类的建筑物应提高一度设防。拟建工程应按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该项目抗震设防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执行,抗震设防应采用相应的等级设防。 2)在工程设计前应根据勘查结果和地质资料和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对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基础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埋地电缆、排水的设计与施工。 3)本项目东面空地为东侧待平整丘陵,南面和北面有部分空地为园区待建空地,西南侧为江西兄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同类型化工企业)待建空地,与本项目共用围墙,目前已进行前期规划,尚未建设,应注意与其安全距离要求,应将本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规划告知该企业,并统一规划。本企业应时刻关注周边引入企业情况及建设情况,注意其与本项目的安全距离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目前本项目西南侧有企业目前施工单位浙江中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临时住房,约100人,位于红线外约15m,原为已搬迁闲置民居,其余为园区空地,企业拟建辅助楼二目前为施工单位临时板房,企业描述待辅助楼二建设将搬离该临时板房,应注意施工单位住所与本项目的影响,企业所在地第一个项目建设完成后仓库进料及试生产前应将施工单位临时住所搬离,以避免与本项目生产的相互影响。 5)本项目涉及使用《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矶山工业园“禁限控”目录的通知》(彭府办字[2020]124号)“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氢、天然气、正己烷等,上述物料储存过程中,应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配备安全仪表系统,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设计,查找安全隐患,进行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车间内的设备布置、通道的宽度及其上方高度应执行《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 20546-2009)中的有关规定。 2)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3)建设单位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作抗震设防。抗震设防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执行,其中重要构筑物抗震设防应重点设防。 4)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对生产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厂房设置足够的门、窗及其它安全泄放设施,以防有害气体积聚。 6)该项目涉及甲类原料及爆炸性原料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7)本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及工艺系统、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50160-2008、《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的要求进行设计及建设,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防火分区的划分及防火分隔材料也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 8)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材料。厂房内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及管廊(架)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保护措施。 9)6#区域控制位于生产区内,应在设计中按照要求进行抗爆设计。 10)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12)管线敷设方式符合下列规定: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13)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规定。 14)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规定经计算确定。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15)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16)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m2、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m2、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m2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17)消防泵房及公用工程间建在消防水池旁,紧邻消防水池,应充分考虑其建筑结构安全。 18)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内,并距离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屋顶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 19)布置管道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易泄漏部位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无隔热层的管道,如无要求,可不设管托。 20)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21)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工机具、辅助设施的布置,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都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 22)设计时应考虑该项目甲类仓库应按照要求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厂房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采用0.10~0.22。 23)本项目涉及到甲乙类物料的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在甲乙类生产设施内进行,并与其它区域应设有有效的隔离措施,该区域内电气应依据其涉及到的物料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 24)企业应禁止在甲类生产车间、仓库或有毒性气体的建筑物内设置操作室、办公室或休息室。 25)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及管架应采用油漆进行防腐。 26)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规定。 27)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28)厂区应设置可靠防洪排涝措施,该项目需与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有效连接,以保证其不会受洪水和内涝影响。 29)洁净厂房的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30)在建筑布置中采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安全楼梯相结合,在洁净的封闭生产场所中,除正常生产时的人流通道外,还设有多个安全门,以备疏散使用,在一般场所中设有安全疏散通道。 31)对医药中间体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洁净厂房应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150457-2008的要求进行设计。 3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甲、乙类生产区域应采用防爆墙和防爆门斗与其他区域分隔,并应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 3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吊门、转门、推拉门及电控自动门。 34)10#动力车间在设计中应依据标准规范要求核实并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按抗爆设计。 7.3.3.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 1)根据拟建项目的情况制定并完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熟悉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以及原材料、产品的火灾爆炸危险特性,防止操作失误。 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对于生产原料以及成品应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保证其纯度和含量。 制定《安全报警管理规程》,明确报警后需要采取的措施;报警设置,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人员足够的响应时间。 2)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或者混料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3)从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通向户外或腐蚀性厂房的电缆,在穿墙部位应予以防腐、防火封堵。穿墙孔洞及保护管的空隙同样予以防腐、防火密封。腐蚀环境现场控制电器和其他电气设施(如控制箱、检修电源箱、接插件、分线箱、灯具等),应按腐蚀环境类别选用相应的防腐电工产品。 4)生产车间内不应采用明沟,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聚集形成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等。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5)输送酸、碱应采用耐腐蚀的管道,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输送易燃液体等的管道做好静电接地、设置防喷罩。 6)生产和辅助设备应选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非标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由取得国家承认的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质监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许可证。 7)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设计要考虑必要的操作裕度和弹性,以适应加工负荷变化的需要。要根据物料特性选用符合要求的优质垫片,以减少管道、设备密封泄漏。新建和改扩建装置的管道、法兰、垫片、紧固件选型,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8)动设备选择密封介质和密封件时,要充分兼顾润滑、散热。使用水作为密封介质时,要加强水质和流速的检测。输送有毒、强腐蚀介质时,要选用密封油作为密封介质,同时要充分考虑针对密封介质侧大量高温热油泄漏时的收集、降温等防护措施,对于易汽化介质要采用双端面或串联干气密封。 9)本项目涉及的多数为液体原料,生产车间均为多层建筑,车间内每一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楼梯间,车间内设备尽量不穿越楼层,若需穿越楼层,为防止物料流散应在设备或者护栏的底部设置围堰,车间楼层间不应有孔洞,若有管道穿越楼层应进行有效的封堵,不留空隙,也可以按照要求在相关场所设置收集沟或者实体道坡。 (1)选择正规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设备,正确选择材料和材料保护措施,材质要与使用的温度、压力、腐蚀性等条件相适应,能满足工艺要求。 设备的工程设计、专业制造厂及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及许可证;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 (2)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法兰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对设备发生泄漏的部位应及时处理。 (3)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建议爆炸区域内的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T4,当有两种以上危险释放源形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器和材料。 (4)工艺设备和管道上应按工艺要求和安全要求配置温度表、压力/真空表、液位计等测量、计量设施和放空管等安全装置、设施。 (5)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道路的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6)为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应严格按照各重要设备有关的安全规程进行管理、使用、检验和维修。所有的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所有的转动部位必须加防护罩。 (7)加强对生产装置、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制定详细检修计划,定期检查防毒面具等自救和卫生防护设施。 (8)生产装置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满足正常生产和事故状态下的要求。 (9)管道及管架应进行防腐。对碳钢和铁素体合金钢类工艺管道、管架应按《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一部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防腐。 (10)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或有毒、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11)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12)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保护措施。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输送易凝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放凝或防自聚措施。 (13)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14)设计中应完善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桶装原料的投料、转料的安全措施,还应完善甲乙类物料投料防静电措施的设计,投料泵也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照设计施工。 (15)本项目的原料和产品装卸料时应设计导除静电措施,避免因静电积聚,发生放电现象,达到点火能量时达到点火能或者爆炸极限,产生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履行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管理职责,配备并落实配备的安全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危险货物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组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对危险品库区装卸作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管理。 16)生产工艺应采用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工艺。对产生毒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可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17)该项目应选择《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以外的合格设备。设备设施安装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车间内人员作业岗位建议设视频监控系统。 18)设备设施、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选择合理的工艺指标,防止流速过快、投料过多、投料配比不合理等引起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19)设备应缓慢升温,避免急剧加热发生爆炸。该项目反应釜应设冷却系统,及时撤热,防止引发火灾、爆炸。冷冻/冷却介质的供应量、温度应符合工艺提出的要求;冷冻/冷却水的自动调节系统应设手动控制的旁路;冷冻/冷却介质供应设施应按冗余设计,留有备用。 20)为防止真空隔离失效形成爆炸性混合环境,真空系统设置缓冲罐、水封、止逆、高处排放等。 21)化工操作单元例如加热、冷却、精馏等应按要求设置温度计、压力表、紧急切断设施、紧急泄放设施;设置参数监控、报警、组分检测、泄压、放散、止逆、阻火等设施。并应严格控制工艺指标,过程必须严格监控。泵、公用动力系统相连不同压力系统应设止逆设施。 22)储罐氮封系统应设防止储罐超压发生爆炸或憋罐的安全技术措施。 23)具有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环境的设备设施如反应釜、蒸馏釜、接收罐等,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氮气纯度应能满足工艺要求,氮气置换后进行氧含量测定,防止置换不彻底形成爆炸混合环境,引起火灾、爆炸。氮气系统低压侧与高压侧之间应设止逆阀,低压侧应设放散措施。 24)为防止有机蒸气的爆炸混合环境形成,应采用密闭过滤工艺、惰性气体置换保护、可燃气体含量检测、转速控制等措施。 25)装置的各中转物料放置在指定区域,防止投加错误,相互禁忌物反应。桶装产品或副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将灌装口延伸到容器底部附近,控制灌装速度,并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26)企业拟设置DCS集散控制系统,并且依据HAZOP分析、LOPA分析SIL定级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后,若确有需要拟设置相应等级的SIS安全仪表系统。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 ,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的测量元件、传感器、执行元件等应有相应等级的认证标记。 27)企业及设计单位应根据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明确安全操作条件, 从工艺设计、仪表控制、报警与紧急干预(安全仪表系统)、物料释放后的收集与保护,厂区和周边区域的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有关安全风险防控建议;要根据反应风险评估报告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以及工艺安全可靠性认证报告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仪表系统。 28)企业要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安全可靠性认证报告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要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工艺安全可靠性认证报告结果、建议措施为依据,保证各项安全控制措施、建议落实到位。 29)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的要求和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0)该项目应在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工作,通过LOPA分析SIL定级,设计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该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按《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 号、《九江市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具体如下: (1)该项目罐组涉及容积大于等于50m3的液体储罐、空分制氮装置涉及低温储罐及压力罐,均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元件和就地液位指示,并设高液位报警,有抽出泵的储罐应同时设低液位报警,设计方案或《HAZOP分析报告》提出需要设置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切断出料阀的,应同时满足其要求。 (2)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并设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高位槽应设置高液位报警并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或设溢流管道,宜设低低液位联锁停抽出泵或切断出料设施。 (3)距可燃液体(有缓冲罐的可燃液体除外)汽车装卸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4)带有高液位联锁功能的可燃液体应配备两种不同原理的液位计或液位开关,高液位联锁测量仪表和基本控制回路液位计应分开设置。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就地指示仪表,并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或低低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出料)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 (5)液位、压力、温度等测量仪表的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等规定。 (6)当有可靠的仪表空气系统时,开关阀(紧急切断阀)应首选气动执行机构,采用故障-安全型(FC或FO)。当工艺特别要求开关阀为仪表空气故障保持型(FL),应选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并配有仪表空气罐,阀门保位时间不应低于48小时。在没有仪表气源的场合,但有负荷分级为一级负荷的电力电源系统时,可选用电动阀。当工艺、转动设备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选用电液开关阀。开关阀防火要求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等规定。 (7)储罐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低低液位联锁停泵时,可能影响上、下游生产装置正常生产的,应整体考虑装置联锁方案,有效控制生产装置安全风险。 (8)除工艺特殊要求外,该项目普通无机酸、碱储罐可不设联锁切断进料或停泵设施,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9)设置加热或冷却盘管的储罐应当设置液相温度检测和报警设施。 (10)储罐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点监控参数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设有远程进料或者出料切断阀的储罐应当具备远程紧急关闭功能。 (11)涉及烷基化、加氢、氯化、胺基化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设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达到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有关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并按照宜采用的控制方式设置相应的联锁。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调节、信息存储、连续记录、超限报警、联锁切断、紧急停车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基本要求中涉及反应温度、压力报警及联锁的自动控制方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①对于常压放热反应工艺,反应釜应设进料流量自动控制阀,通过改变进料流量调节反应温度。反应釜应设反应温度高高 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如有热媒加热,应同时切断热媒。 ②对于带压放热反应工艺,反应釜应设进料自动控制阀,通过改变进料流量调节反应压力和温度。反应釜应设反应压力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紧急泄放设施,或(和)反应釜设反应温度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并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如有热媒加热,应同时切断热媒。 ③对于使用热媒加热的常压反应工艺,反应釜应设进料和热媒自动控制阀,通过改变进料流量或热媒流量调节反应温度。反应釜应设反应温度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或联锁切断热媒,并联锁打开紧急冷却(含冷媒)系统。 ④对于使用热媒加热的带压反应工艺,反应釜应设进料或 热媒流量自动控制阀,通过改变进料流量或热媒流量调节反应温度和压力。反应釜应设反应温度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联锁切断热媒,并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或(和)反应釜设反应压力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联锁切断热媒,并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 ⑤分批加料的反应釜应设温度远传、报警、反应温度高高报警并联锁切断热媒,并联锁打开紧急冷却系统。 ⑥属于同一种反应工艺,多个反应釜串联使用的,各釜应设反应温度、压力远传、报警。各反应釜应设温度、压力高高报警,任一反应釜温度或压力高高报警时应联锁切断总进料并联锁开启 该反应釜紧急冷却系统。设计方案或《HAZOP分析报告》提出需设置联锁切断各釜进料的,应满足其要求。 ⑦反应过程中需要通过调节冷却系统控制或者辅助控制反应温度的, 应当设置自动控制回路,实现反应温度升高时自动提高冷却剂流量;调节精细度要求较高的冷却剂应当设流量控制回路。 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涉及反应物料配比、液位、进出物料流量等报警及联锁的安全控制方式应同时满足其要求,并根据设计方案或《HAZOP分析报告》设置相应联锁系统。 (12)一个反应釜不应同时涉及两个或以上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工工艺,SIS系统设计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人工干预。 (13)反应过程涉及热媒、冷媒(含预热、预冷、反应物的冷却)切换操作的,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14)设有搅拌系统且具有超压或爆炸危险的反应釜,应设搅拌电流远传指示,搅拌系统故障停机时应联锁切断进料和热媒并采取必要的冷却措施。 (15)设有外循环冷却或加热系统的反应釜,宜设置备用循环泵,并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应设置循环泵电流远传指示,外循环系统故障时应联锁切断进料和热媒。 (16)在控制室应设紧急停车按钮和应在反应釜现场设就地紧急停车按钮。控制系统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复位、报警等功能按钮应在辅操台上设置硬按钮,地紧急停车按钮宜分区域集中设置在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地点。 (17)该项目紧急停车按钮应按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设置。 (18)液态催化剂可采用计量泵自动滴加至反应釜,紧急停车时和反应温度、压力联锁动作时应当联锁自动停止滴加泵。带压反应工况的反应釜应在催化剂自动滴加管道上靠近反应釜位置设置联锁切断阀。 固态催化剂应采用自动添加方式。自动添加方式确有难度的,应当设置密闭添加设施,不应采用开放式人工添加催化剂。密闭添加设备的容量不应大于一次添加需求量。 (19)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等文件要求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反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仪表系统。 (20)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设备用电必须是二级负荷及以上,备用电源应配备自投运行装置。 (21)精馏(蒸馏)塔应设进料流量自动控制阀,调节塔的进料流量。连续进料或出料的精馏(蒸馏)塔应设置液位自动控制回路,通过调节塔釜进料或釜液抽出量调节液位。 (22)精馏(蒸馏)塔应设塔釜和回流罐液位就地和远传指示、并设高低液位报警;应设置塔釜温度远传指示、超限报警,塔釜温度高高联锁切断热媒;连续进料的精馏(蒸馏)塔应设塔釜温度自动控制回路,通过热媒调节塔釜温度。塔顶冷凝(却)器应设冷媒流量控制阀,用物料出口温度控制冷却水(冷媒)控制阀的开度,宜设冷却水(冷媒)中断报警。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汽提塔、蒸发塔等应设置压力就地和远传指示及超压排放设施。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蒸馏塔、汽提塔、蒸发塔等应同时设置塔顶压力高高联锁关闭塔釜热媒。塔顶操作压力为负压的应当设置压力高报警。 (23)塔顶馏出液为液体的回流罐,应设就地和自控液位计,用回流罐液位控制或超驰回流量或冷媒量;回流罐设高低液位报警。塔顶设置回流泵的应在回流管道上设置远传式流量计和温度计,并设置低流量和温度高报警。使用外置回流控制塔顶温度的应当设 置温度自动控制回路,通过调节回流量或冷媒自动控制阀控制塔顶温度。 (24)反应产物因酸解、碱解(仅调节 PH 值的除外)、萃取、脱色、蒸发、结晶等涉及加热工艺过程的,当热媒温度高于设备内介质沸点的,应设置温度自动检测、远传、报警,温度高高报警与热媒联锁切断。 (25)产品包装自动控制 该项目涉及可燃性固体或爆炸性粉尘的包装作业场所,原则上应采用自动化包装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当班操作人员。 31)该项目精馏装置的冷凝器应设计足够的冷却面积,以保证物料蒸气充分冷凝回流并冷却到安全的出料温度;精馏塔应设有调节阀组,回流流量与回流泵连锁,保证塔的操作温度及压力稳定。蒸 (精馏) 馏系统应根据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设置以下措施:(1)有爆炸危险的蒸馏装置设置安全联锁停车系统或具有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其他系统,以保证操作人员及设备运行的安全。(2)应有防止管道被凝固点较高的物质凝结堵塞,使塔内压增高而引起爆炸的措施,如管道伴热,设置双压力表,安全阀前串联爆破片等。(3)蒸馏装置尽量靠近生产区的边沿,蒸馏装置上方不宜设置其它装置或房间,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蒸馏釜宜采用防爆墙与其它部位相隔。(4) 应注意塔板、填料材料、塔底泵和换热设备与物料的相容性,如:物料组合对特定材料的应力腐蚀,介质与设备材料的是否相互反应等。(5) 易燃物料减压蒸馏的真 空泵应装有止回阀。(6) 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承载易燃、爆炸和毒性为中度的危险性介质的容器一般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7) 根据工艺过程要求,向塔顶馏出管道注入与操作介质不同的添加剂时,其接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8) 冷凝液管道要有坡度要求,坡向回流罐。(9) 需要设置安全联锁停车系统的蒸馏装置应配置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以保证在主供电源停电时仍能正常启动。 32)具有超压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计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33)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在间歇使用 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34)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 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35)建议存在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建议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设双阀。 36)该项目涉及产品粉碎、混合设施,应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及有效的收尘设施,收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相应要求。 37)与粉尘之间接触的设备或装置 (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 ,其表面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38)空分制氮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在富氧液空中聚集、浓缩、堵塞引起燃爆。氮气、富氧空气等放散管和液氮、富氧液空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工艺系统及设备应按照《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等相关规范采取安全措施。 39)该项目废气应分类处理,核算尾气最大产生量,防止尾气处理装置处理能力不足导致超标排放,引起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应进行工艺安全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或处理。 40)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静电导除措施。 41)中和喷淋塔涉及到酸碱,应设置有pH检测设施;附近15m范围区域应设置淋洗设施;喷淋塔风机应设置两台,一般一用一备。 42)焚烧装置后处理涉及到高效湿电除尘器,应设置防触电设施。 43)为了使泄漏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防止设备、管线的腐蚀,要合理选择设备和管线、阀门、法兰及密封件的材质。特别是在化工设备的设计中,要考虑到物料与密封材料的相容型式、负载情况、极限压力、工作速度大小、环境温度的变化等因素,合理选用密封结构和密封件。 44)生产和辅助设备应选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非标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对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选用有国家承认资质的企业的定型产品,进口设备应有相关证书。特种设备应选用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的产品,由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和登记使用证。 45)压力容器、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修理、验收必须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46)压力容器应有如压力表等计量装置;应设安全阀,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量、排放压力、安装、排放方向及排放部位必须满足工艺与规范要求;应有紧急切断和紧急排放设施、措施。 47)压力管道运行中可能引起超压管道应设泄压装置;需要防止倒流管道应设止回阀。压力管道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紧急放散装置;二侧不同压力等级管道之间应装设止回阀;所有密闭管道应按规范安装安全回流阀,应设供泄压用放散管。 48)空气压缩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的强度和刚度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应在压缩机上设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表、物位等监控仪表;压缩机各级进出口应安装安全阀、紧急放散设施。 49)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应选用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由有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和登记使用证。起重机械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上升极限位置安全保护、超速保护、超载保护及其它特殊安全保护;其机电系统应有相应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热和断相保护、失压和零位保护、紧急开关、安全联锁保护、接地保护;室外工作的起重机应装有风速报警器进行保护。 50)设备信号监测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应在各运行机泵旁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51)项目与63吨原料项目共用的危废焚烧炉有余热锅炉,按照《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余热锅炉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安全阀,以及给水自动调节、各种报警和保护等检测和监控仪表及装置的配置和要求应符合有关锅炉规程、标准的规定。锅炉应按有关节能、环保监测要求设置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 锅炉在投运前应进行启动、调试、试运行等工作,与主工艺设备联动运行的锅炉应在与主工艺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投运。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水质管理工作,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和锅水的水质符合GB/T1576或GB/T12145的要求,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锅炉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52)该项目设计时应重点考虑发生多米诺事故装置的安全设施及措施 设计,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及影响范围;如设计可靠的泄压、降温等设施。未超出生产车间范围,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受损。该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特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应加强设备及工艺管理,避免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减少二次伤害事故发生。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将涉及产生多米诺效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53)本项目中碘美普尔与碘普罗胺共用精制生产线、碘佛醇与碘克沙醇共用精制生产线,工艺切换过程中应注意设备的清洗和置换,并在工艺设计及现场操作中谨防误操作,防止不同物料进入同一生产系统造成物料之间发生反应或者泄漏事故。 54)本项目中共用原材料在输送时应采用点对点方式,当车间需要物料时,开启储罐输送泵输送至使用点,完成关闭阀门及泵,再往下一个使用点输送。 55)对于工艺中对浓度、成分等有要求的设备设施,应按照要求设置在线检测仪表,有必要时还应按照要求设置联锁。 56)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 57)架空管廊高度的确定:管廊在工厂内道路上空横穿时,净空高度不低于5.0m;管廊在铁路上空横穿时,净空高度不低于5.5m;管廊在装置内的检修道路上空横穿时,净空高度不低于4.5m;管廊在管廊下检修通道上空横穿时,净空高度不低于3m;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 58)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 59)自来水管道在洁净区裸露部分采用304不锈钢管,其余部分可用镀锌钢管。 60)本项目中的部分同类型的工艺反应设备共用,因产品多为间歇性生产,故当切换不同的产品、原料及工艺参数时,应注意反应釜内物料的置换、清洗、吹扫应合格后方可切换不同产品工艺,且应及时按照要求调整工艺控制参数,且应注意危险工艺的安全设施管理。对危险工艺的设备自动化改造应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委托符合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改造过程涉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应严格履行特殊作业管理要求,避免影响在运行的生产装置。 61)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备均应设置现场指示仪表,对现场运行的动力设备应设置手动停机操作和事故联锁停机等。 62)项目中各高位槽应设计溢流管,防止高位槽满溢。 63)设备、装置和管线以及安装支架等,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防腐等防护处理,并注意按介质的不同采用规范的颜色进行全表面涂色。 64)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他水管道可埋地敷设;除泡沫混合液管道外,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工业管廊上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跨越交通道路时管廊高度不低于5 m,管廊支架距交通道路不小于1 m。 6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标示。2.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3.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66)对工艺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前,应取得有关质监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67)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1.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2.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应采用具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3.有耐火要求的控制电缆及电缆敷设材料应采用具有耐火阻燃特性的材料;4.重要的测量仪表、控制阀及测量管线等辅助设施可采取隔热耐火保护措施。 68)该项目胺基化工艺应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HAZOP分析报告》及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设置工艺参数监控及安全控制措施。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胺基化反应釜内温度、压力;胺基化反应釜内搅拌速率;物料流量;反应物质的配料比;气相氧含量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系统;紧急冷却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控联锁系统;紧急送入惰性气体的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将胺基化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胺基化物料流量、胺基化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69)该项目烷基化工艺应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HAZOP分析报告》及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设置工艺参数监控及安全控制措施。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烷基化反应釜内温度和压力;烷基化反应釜内搅拌速率;反应物料的流量及配比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反应物料的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冷却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将烷基化反应釜内温度和压力与釜内搅拌、烷基化物料流量、烷基化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当烷基化反应釜内温度超标或搅拌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停止加料并紧急停车。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放空阀、单向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等。 70)该项目加氢工艺应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HAZOP分析报告》及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设置工艺参数监控及安全控制措施。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加氢反应釜或催化剂床层温度、压力;加氢反应釜内搅拌速率;氢气流量;反应物质的配料比;系统氧含量;冷却水流量;氢气压缩机运行参数、加氢反应尾气组成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系统;紧急冷却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系统;氢气紧急切断系统;加装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设施;循环氢压缩机停机报警和联锁;氢气检测报警装置等。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将加氢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电流、氢气流量、加氢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加入急冷氮气或氢气的系统。当加氢反应釜内温度或压力超标或搅拌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停止加氢,泄压,并进入紧急状态。安全泄放系统。 71)该项目氯化工艺应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HAZOP分析报告》及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设置工艺参数监控及安全控制措施。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氯化反应釜温度和压力;氯化反应釜搅拌速率;反应物料的配比;氯化剂进料流量;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等;氯气杂质含量(水、氢气、氧气、三氯化氮等);氯化反应尾气组成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搅拌的稳定控制;进料缓冲器;紧急进料切断系统;紧急冷却系统;安全泄放系统;事故状态下氯气吸收中和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将氯化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氯化剂流量、氯化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阀、高压阀、紧急放空阀、液位计、单向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等。 72)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在 3 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 3 人。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可按照不同一区域处理。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 9 人。 73)本项目涉及氯化工艺,应针对氯化危险化工工艺控制全流程实行自动化。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为3级的工艺过程,在配置常规自动控制系统,对主要反应参数进行集中监控及自动调节,设置偏离正常值的报警和联锁控制,以及设置爆破片和安全阀等泄放设施的基础上,还要设置紧急切断、紧急终止反应、紧急冷却降温等控制设施,并根据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对分解放热量大的物质,绝热温升高,潜在较高的燃爆危险性的物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结合风险研究和风险评估,界定物料的安全操作温度,避免超过规定温度,引发爆炸事故的发生。 74)离心机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型号(密闭式离心机),且进行静电接地。 75)因本项目的加氢工艺均对氧含量有要求,对于加氢反应釜内氧含量应按照要求设置氧含量在线检测仪表,并应定期检定校准,应设置报警、联锁装置。 76)本项目的加氢反应釜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泄压系统。 7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和尾气,在设计中应按照尾气种类进行选材,不同种类的工艺废气和尾气不得共管排放,尾气管道和风机应做好防静电接地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中易产生和聚集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78)本项目中使用较多的搪玻璃设备,应注意搪玻璃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严禁用锤子敲击搪玻璃设备,搅拌固体物料或者粘稠度很高的物料时,启动搅拌时应多几次点动后启动,避免一次启动搅拌锚翼转动阻力过大而导致搪玻璃层爆裂。 79)严禁热冷介质直接冲击搪玻璃层及其金属基体反面,温度的急冷急热容易导致搪玻璃层爆瓷。严禁腐蚀性的介质通入夹套内,特别是酸性介质。 80)搪玻璃设备基体外露金属表面均应做防腐处理。如果设备外表面要做保温处理,也应先做一层防腐层。避免强腐蚀性介质直接接触搪玻璃面。严禁用人孔作为固体物料的加入孔。 81)搪玻璃设备应尽量少设计管口,对于强腐蚀或者高温介质的加入管口,为了防止管口搪玻璃层遇高温介质面爆瓷,最好用四氟乙烯塑料加工一个保护套,套装在管口内壁。 82)搪玻璃设备应依照《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GB25025-2010)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维护等。 7.3.4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方面 1、储存 1)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生产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2)该项目仓库内储存的物料种类较多,应与按照物料种类分开存放,有禁忌物品的应分区存放。忌水物质的储存场所不应采用水消防,应注意储存场所的温湿度监测。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氢等应分离储存。 3)腐蚀性物料储存区内应进行防腐、防渗透处理,附近设置安全喷淋和洗眼器。 4)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5)各储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及物料周知卡。 6)本项目多为液体原料,仓库应按照要求设置液体收集导流沟、实体道坡。 7)甲类仓库应按照要求设置防火池等泄露收集装置,爆炸区域内电气应防爆,电气线路应按照要求穿钢管引至各用电设备,应按照要求设置防静电措施,仓库门口应按照要求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7)本项目涉及到的监控化学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48号令)的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若要进行进出口经营,应按照要求实行许可制度,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应定期进行数据申报,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8)甲类仓库、储罐区拟设置自动泡沫消防系统,具体参数可研中未提及,设计中进一步落实具体参数,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的要求。 9)企业应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根据物料的特性,依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相关要求,采取隔离、隔开、分离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液体物料设置防流散措施。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应隔开贮存。 10)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11)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cm;b)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e)灯距大于或等于50cm。 12)仓库应保持良好通风,按时观测、记录现有仓库内的温湿度表。 13)甲类仓库、甲类罐组及泵区、卸车站应可燃气体检测仪,并确保其有效性。 14)易燃物料储存在干燥、通风库房,按现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合理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低闪点易燃液体储存库房温度不宜大于29℃,中闪点易燃液体储存库房温度不宜大于37℃,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高温对物料储存安全的影响。 易制爆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暂存于专用仓库,并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的储罐应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15)按现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储存毒害性物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不同种类的毒害性商品,视其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毒害性商品不应同库混存。毒害性物料储存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5℃,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 16)按现行《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储存腐蚀性物料,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性质和消防施救方法相抵的物料不应同库储存,应在其储存场所外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 17)自热物质甲醇钠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库房,且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 18)物料入库前应进行化验,以确保混合物物料组成与供应商提供的MSDS信息一致。储存场所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19)仓储物料应遵循按先进先出原则,严格控制物料的储存周期。仓库、罐区周转较频繁,需加强管理。 20)储罐应根据工艺的要求,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计量、数据 采集、监控、报警系统进行监视、控制及管理等工作。所选仪表应适用于储罐的设计压力及设计温度,并保证在储存介质具有腐蚀性时,与介质接触到仪表部件应具有耐腐蚀的能力。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必须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21)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22)该项目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对于采用氮气保护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采用氮气保护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压力,设置压力表就地测量压力。压力变送器和压力表不得共用同取源接口。 23)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固定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 700mm~1500mm 处。罐内有加热器时,宜取上限,无加热器时,宜取下限。 24)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25)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新建储罐区宜优先采用雷达等非接触式液位计及磁致伸缩、光纤液位计。甲、乙、 丙类储罐、计量槽等容器应根据存储介质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放空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 26)该项目储罐液位远传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 10-15min 内物料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15min 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27) 储罐进出口应设置双切断阀,进出口管线的一只阀门应具有远程 控制切断功能阀门; 28)可燃液体管道阀门应采用钢阀;对于腐蚀性介质,应采用耐腐蚀的阀门。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措施。 29)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易燃液体进装置的管道应有坡度和低点排净措施,管道应接地。 30)储罐和支座设计应考虑地震力和操作荷载组合,使用储罐或支座 设计规范和标准中许用应力增量。 31)罐区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泵区设备及相关管道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2)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仓库规划选址、建设、安全设施,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要求。 33)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储存量大小进行分层次要求,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品种、品名、数量; b)识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要求的灭火介质、应急、消防要求以及危险特性,理化性质,搬运、储存注意事项和禁忌等,以及可能涉及安全相容矩阵表; c)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库内分布、包装形式等信息; d)库存危险化学品禁忌配存情况; e)库存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应急措施。 34)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数据应进行异地实时备份,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应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 35)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 3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37)储存爆炸物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及物品存放应满足GB18265的要求。储存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GB 18265的要求。储存具有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38)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将储存地点、储存数量、流向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9)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40)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cm;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灯距大于或等于50cm。 41)入库前应做好储存位置、搬运工具、加固材料、防护装备、交接清单的准备,应对运输车辆(厢)、装载状况(含施封)进行检查。应对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入库信息或单据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42)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入库物品应附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入库数量应以实际验收为准。验收完毕应作好记录并归档,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43)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应定期对物品堆码状态、包装及仓库进行检查,并记录。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正确调节控制库内温湿度。盘点、检查、观测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年。 44)应在出库作业前,进行账货核对。应核对出库单据的有效性。发现问题立即与相关方协调处理。应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出库业务。应做好出库前安全检查,确保包装及标签、标志正确完好,货物捆扎安全牢固。出库单据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 45)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个体防护制度,应配置安全有效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符合GB 39800.1和GB 39800.2的要求。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防护知识培训,根据作业对象的危险特性应正确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作业。 46)应建立设施、设备、器具检查和维护制度以及仓储日常操作、控制指标等运行制度。应与社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应建立覆盖全员的应急响应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AQ3047的规定。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应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及安全告知。应对进入库区的车辆登记管理,并采取防火措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符合GB30077的要求。 48)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不应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49)应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标准、岗位技能、安全、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范围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仓库从业人员应能理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50)本项目新建部分仓储设施,部分与“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年产63吨原料药项目(一阶段30吨原料药)”共用,新建储罐区内储罐若干,其余共用,具体物料及储存量见表2.3-3,在设计中应进一步细化具体分区储存情况,考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合理设计储存情况。 2、装卸 1)对装卸车进行安全检查,应有专人管理,专人监督。 2)机动车辆厂内运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行驶标志作业,驾驶人员及车辆应定期年审,遵章作业,严防无证驾驶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车辆无故障运转,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危险货物运输时,应严格执行许可证规定,运输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其运输应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厂内运输应按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从物流大门出入。 4)装运危险化学品时,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5)危险化学品装卸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液体物料装卸的安全措施: (1)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 (2)在装卸车前,必须先进行安全检查,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3)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装卸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确保其有效完好。 7)严禁烟火,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罐区卸料时必须先将槽车罐接地,并静置规定时间。 8)输送易燃液体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静电急剧产生:a)在输送和 灌装易燃液体过程时,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入 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 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b)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 (可卷式) ,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连接起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相互连接以前进行。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9)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10)在装卸区应设置信号灯,显示装卸操作远距离设置的泵/压缩机 的启停状态。 11)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等。应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爆炸物及其他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的装卸、搬运应符合GB/T34525的有关规定。 3、产品包装安全对策 1)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2)化学品标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的要求,标记物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和标志图形、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理方法。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和标志图形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3)产品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进行设计。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1)该项目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混合物及各类废物,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物理鉴定,确定危险类别,分类管理。 2)暂存的危险废物在处置之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XG1-2013等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妥善收集和分类、分质暂存。危废仓库应为独立的封闭建筑或围闭场所,地面需硬化处理,地面及墙面根据危废类别进行相应的防腐、防渗处理,设置有效的气体导出及气体净化装置。应严格按照项目环评要求限制危废存放量及存放周期。 7.3.4.2防机械伤害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1)所有转动、传动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设置防护罩。 2)在需要跨越管道处设置带护拦的人行跨梯。 3)起重机下放要有围挡,警示标示。 4)设备检修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断电并设置“有人工作、禁止起动”警告标志,应双人以上作业,做好监护工作。 5)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运 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 置。若可动零部件 (含其载荷) 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1)该项目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格栅或盖板;楼梯、平台均采取防滑措施。所有厂区内的坑、沟、预留设备口等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 2)需要登高检查、操作和维修设备而设置的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采用直爬梯。上人字屋顶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平台均应设置栏杆。 3)塔体设备等钢结构平台应设楼梯及防护栏杆。 4)平台、护栏、扶梯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5)登高作业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6)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十不登高”原则。 1)酸、碱对环境腐蚀较为严重,故仪表选型要考虑的是防腐蚀问题。材质应注意其特殊要求。室内仪表防腐等级不应低于F2,室外仪表防腐等级不应低于WF2。 2)储存、输送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 3)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 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 (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处理 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 造。腐蚀性场所的现场仪表选型其材质的选用应符合《自控设计防腐蚀手册》(CADC 051-93)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4)该项目涉及烘干设施,应设置温度报警及与进料、热源等设施的联锁装置;如烘干温度可能达到自燃点附近时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5)所有仪表设施应当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建立仪表档案,及时记录。 6)生产装置的监测、控制仪表除按工艺控制要求选型外,还应根据仪表安装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爆炸危险性,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 7)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的相关仪表系统的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灯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应充砂填实。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式敷设。非生产区的仪表电缆可采用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在地面以上敷设。 8)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配置要求: (1)信号报警的设置,动作设定值及调整范围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2)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线路简单、元器件数量少的方案。 (3)信号报警应当安装在震动小、灰尘少、无腐蚀气体、无电磁干扰的场所。 (4)信号报警安装在现场的检出装置和执行器应符合所在场所的防爆、防火要求。 (5)应配备独立的UPS电源,电源所持续的时间应能满足处理事故的需要,并不应低于30min。 (6)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7)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设置独立的显示屏或报警终端和备用电源。 (8)毒性气体密闭空间的应急抽风系统应当能够在室内外或远程启动,应与密闭空间的毒气报警系统联锁启动。 9)进行初步设计时本项目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的要求进行HAZOP分析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10)本项目应依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赣应急字〔2021〕190 号)的要求设计自动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可采用PLC、DCS 等自动控制系统,实现集中监测监控。自动控制系统等仪表电源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UPS作为备用电源。 11)车间、各仓库、变配电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声光报警器及消防广播。应通过输入模块系统接受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并可监视消防泵、消防水池液位等状态信号。 12)因本项目涉及到易制毒、易制爆、监控、特别管控化学品的储存和经营,应按照要求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设计中应按照标准及本报告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其设计内容。 13)本项目应该按照要求增加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应按照要求设置高液位报警,应设高高液位联锁停止进料;设计方案或《HAZOP 分析报告》提出需要设置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切断出料阀,应同时满足要求。 14)液位、压力、温度等测量仪表的选型、安装等应符合《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等规定。 15)当有可靠的仪表空气系统时,开关阀(紧急切断阀)应首选气动执行机构,采用故障-安全型(FC 或FO)。当工艺特别要求开关阀为仪表空气故障保持型(FL),应选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并配有仪表空气罐,阀门保位时间不应低于48 小时。在没有仪表气源的场合,但有负荷分级为一级负荷的电力电源系统时,可选用电动阀。当工艺、转动设备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选用电液开关阀。开关阀防火要求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等规定。 16)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含机柜间)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进行抗爆设计;其他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等规定要求。控制室的抗爆结构应根据抗爆计算结果进行设计。 17)涉及乙类产品可燃性液体包装的生产工艺,原则上应采用自动化包装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当班操作人员。 18)液态物料灌装宜采用自动计量称重灌装系统,超装信号与气动球阀或灌装机枪口联锁,具备自动计量称重灌装功能。 19)DCS 显示的工艺流程应与PI&D 图和现场一致,SIS 显示的逻辑图应与PI&D 图和现场一致。自动化控制联锁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的参数设置必须与实际运行的操作(控制)系统或DCS系统的参数一致,且与设计方案的逻辑关系图相符。DCS 和SIS 系统应设置管理权限,岗位操作人员不应有修改自动控制系统所有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值的权限。DCS、SIS、ESD、SCADA 系统等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调试,并保证各系统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0)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区域性控制室(含机柜间)或全厂性控制室,并符合《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等规定要求。 21)其他工艺过程自动控制 (1)固体原料连续投入反应釜(非一次性投入),并作为主反应原料,应设置加料斗、机械加料装置,进料量与反应温度或压力等联锁并设置切断设施。 (2)涉及固体原料连续输送工艺过程的,应采用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可燃等固体采用机械输送方式宜设氮气保护,并设置故障停机联锁系统,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气力输送应采用氮气输送并设置气体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涉及可燃性粉尘的粉体原料输送,防静电设计应当符合《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设施的设计规范》(GB50813)等规定要求。 (3)存在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因物料爆聚或分解造成超温、超压的原料储存设施(包括伴有加热、搅拌操作的设施),应设置温度、压力、搅拌电流等工艺参数的检测、远传、报警,并设置温度高高报警并联锁紧急切断热媒,并设置安全处理设施。 (4)蒸汽管网应设置远传压力和总管流量,并宜设高压自动泄放控制回路和压力高低报警。产生蒸汽的汽包应设置压力、液位检测和报警,并设置液位自动控制和高低液位联锁停车,高液位停止加热介质和进水,低液位停止加热。蒸汽过热器应在过热器出口设置温度控制回路,必要时设温度高高联锁停车。 (5)冷冻盐水、循环水或其它低于常温的冷却系统应当设置温度和流量(或压力)检测,并设置温度高和流量(或压力)低报警。 循环水泵应设置电流信号或其它信号的停机报警,循环水总管压力低低报警信号和联锁停机信号宜发送给其服务装置。 22)自动控制系统及控制室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采用PLC、DCS等自动控制系统,实现集中监测监控。 (2)DCS显示的工艺流程应与PI&D图和现场一致,SIS显示的逻辑图应与PI&D图和现场一致。自动化控制联锁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的参数设置必须与实际运行的操作(控制)系统或DCS系统的参数一致,且与设计方案的逻辑关系图相符。 (3)DCS和SIS系统应设置管理权限,岗位操作人员不应有修改自动控制系统所有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值的权限。 (4)DCS、SIS、ESD、SCADA系统等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调试,并保证各系统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5)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区域性控制室(含机柜间)或全厂性控制室,并符合《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等规定要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含机柜间)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进行抗爆设计;其他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等规定要求。控制室的抗爆结构应根据抗爆计算结果进行设计。 23)控制室操作联锁的控制器和常规控制器应分别分开单独设置。辅助操作台上设有重要动设备的紧急停车按钮以及相应的外报警灯,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可以在生产装置紧急状态下进行手动机组停车,在确认有效信息的前提下,操作人员可以发出全线停车指令,使工程系统处于紧急保护停机状态。所有联锁运行的设备,均应在各设备附近设就地开关,以便事故时及时停车。联锁运行的供料系统,开车前均应发出开车信号。 24)联锁控制装备的设置要求: (1)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生产装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2) 紧急切换装置应同时考虑对上下游装置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讯、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设施。(3) 原则 上,自动控制装备应同时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就 地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安全操作。 (4) 不能或不需要实现自动控制的参数,可根据储罐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监测报警仪器,同时设置相关的手动控制装置。 (5) 安全控制装备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和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25)该项目危险工艺应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及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设置工艺参数监控及安全控制措施。 26)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氢气、硫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环氧氯丙烷、天然气,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 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 三〔2011〕142 号)要求完善相应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27)该项目非危险工艺装置至少应将下列参数重点监控 :塔釜温度、液位、进料流量、压力、加热介质流量、温度等。主要安全控制要求:反应过程中,重点是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加热介质流量等操作参数,还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尽量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减少人为操作失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报警联锁:设置塔(釜)压力高限报警,设置进料流量、加热介质流量自动联锁切断;设置紧急冷却系统及紧急放空系统。 28)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 置测温点。 29)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30)可燃气体压缩机、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31)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采用非金属软管输送 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可燃气体的排放导出管应采用金属管道, 且不得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 32)该项目涉及 GB 30000.3—2013 中所规定的类别 1 的易燃气体;GB 30000.7-2013中所规定的类别2的易燃液体;GB 30000.18—2013 中所规定的通过接触途径为“经口”和“经皮肤”而 划入急性毒性为类别 2的物质,正常生产时日均采样次数大于或等于1次的,应采用密闭采样:密闭采样应流程设计合理,采样时泄放出的有毒、有害或可燃介质应有回收或安全处理措施。采样过程设计应尽可能实现全过程的本质安全且操作简便。密闭采样器铭牌及操作部位名称应标注清晰,并有便于采样人员参照执行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密闭采样器承压部位的设计标准应超过工艺介质设计压力的 1.5 倍。当采样器具为玻璃材质时,应设置防炸裂保护措施。当介质压力较高时,应有减压措施;应有防止措施以避免当物料中存在的颗粒物﹑ 碎屑或可能出现的结晶、聚合、絮凝等现象造成密闭采样器失效或发生危险。用于高压介质采样的密闭采样器应具有压力指示仪表。 33)该项目涉及采用离心机作业,离心含有易燃易爆物料的溶液时,应确保离心机的密闭防爆并应采用惰性气体或其它气体保护;在离心机氮 气保护系统设计中设置在线氧气检测装置和压力变送传感器,对运行过程 中的离心机内腔的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实行定量的控制,控制其氧气含量 在安全范围以内(也即保证机内的氧气浓度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爆炸极限之外)。离心设备应设计发生故障、人员误操作危险状态时的自动报警、连锁保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3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硬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连续监测装置;适用皮带传动式应设置打滑检测装置、自动停车或声光报警信号。 35)除尘器应设置按在室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 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机设备相通;不应采用电除尘 器;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 巷道式建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易于观察 的位置。袋式除尘器进出封口应设置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 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能发出声光报警型号;应设置锁气 卸灰装置,及时清卸舱内的积灰;干式除尘器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 GB/T15605 的要求;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应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36)配氮系统应设单独的配氮管线,并配置在线氧气监测分析仪等安 全设施。氮气进设备前应设置减压阀、缓冲罐,氮气进气管道应设置止逆阀。空分制氮区域内作业,应采用防止窒息措施并应设置氧气含量检测报警。 37)焚烧系统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38)RTO焚烧装置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应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装置应具备过热保护功能当废气浓度波动较大时,应对废气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稀释、缓冲等措施,确保进入 RTO的废气浓度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5%。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高低压保护和泄漏报警装置。RTO与该项目主体生产工艺设备之间的管道系统中应安装阻火器或防火阀等防回火措施。 39)焚烧炉应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焚烧炉应设置组分监测报警与联锁。焚烧系统区域应按规范设置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器,设置燃气泄漏报警与联锁。焚烧系统,包括二燃室,应设置温度超限报警联锁设施,当温度超限时,可联锁切断天然气。 40)废水应分类收集至污水处理池处理。厂区三废处理设施应设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相关项目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1)热工仪表方面应按现行《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信号报警、安全连锁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执行。在现场安装的电子式仪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标准规定的IP65;在现场安装的就地仪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在仪表井、阀门井及水池内安装的仪表,防护等级应为IP68。 42)本项目拟设置多种气动仪表及阀门,工艺上的气动仪表阀门的气源拟来自于9#动力车间的空气压缩机,应满足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T3020-2013)的要求,为了保障仪表及阀门气源的可靠性,仪表空气缓冲罐的设计应能够满足一旦空气压缩机停止工作,气动仪表阀门的保持时间应按照实际工艺要求确定,并依据标准要求计算出储气罐最小要求容积,设计仪表空气缓冲罐大小,以满足要求。 1)车间、仓库、污水处理区等有酸、碱等腐蚀性物料喷溅伤害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洗眼器及喷淋装置,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m。 2)接触强酸、强碱的设备基础需作防酸、碱处理,选用玻璃或抛光花岗岩贴面。有酸、碱泵送的工序,发现泄漏点应及时修理杜绝。操作人员应配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酸、碱飞溅,灼伤皮肤、五官。 3)穿带好防强酸、强碱的劳动保护用品。 4)本项目设有电加热的烘干设备,操作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灼烫事故的发生。 5)表面温度超过 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 2.1m 以内者;距操作平台周围 0.75m 以内者。 6)该项目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温: a) 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者;b) 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或延迟介质凝结的部位;c) 工艺生产中不需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其外表面温度超过333K(60℃)并需要经常操作维护,而又无法采用其他措施防止引 起烫伤的部位。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 术通则》GB/T4272 的规定。若生产设备、管道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7)该项目制冷管道和设备能导致冷损失的部位、能产生凝露的部位和易形成冷桥的部位、空分制氮系统低温设备、管道应进行保冷,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计算、选材等均应按现行标准《设备及 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及《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的有关规定执行。穿过墙体、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不使管道保冷结构中断的技术措施。 1)针对该项目生产特点,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及投料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并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降低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 2)针对部分噪声大的输送泵、循环泵等电气设备,工程设计必须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强化噪声控制,在选取低噪声设备的同时采用隔声、消声等多种手段降低操作岗位和生产现场的噪声强度。 3)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其酸、碱输送管道不架空,防止法兰、接头处泄漏而烫伤作业人员。 4)装置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设计。在值班室、休息室设置空调,有效地消除和降低高温及热辐射的危害。 5)具有强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厂房设置的操作间的围护结构(墙、门、窗、顶棚等)隔声性能应能达到要求。 6)设备和管道检修前,须将有害介质进行置换,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检修或动火。 7)特殊作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要求执行。 8)当采取措施后无法达到噪声的限制值时,可采用个人防护用具。一般采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等。 9)高温环境作业应安排好工间休息地点。休息室要求远离热源,有足够的椅子、饮水、风扇、温度保持在30℃以下,必要时可设置空调。 10)应注意各生产场所有蒸汽管道及换热器1212车间有烘干等高温设备,在夏季极端季节通风不良有可能造成操作人员中暑,故应注意该车间内的通风设施,并为人员配备防暑降温饮品及药品。 11)定期检查设备和管道,当发现有泄漏时,应采取措施堵漏;当发生火灾时,用二氧化碳、干砂等灭火。 12)试车投产前,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国家标准采购发放到位,并做好使用培训工作。 13)有毒、有腐蚀的生产场所及仓库应按照要求设喷淋洗眼器,以便及时冲洗。 14)定期给职工体检,建立职工体检情况档案。 15)加强厂内绿化,创造一个文明、清洁和优美环境。 16)中毒、灼伤等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药品。 7.3.4.7易制毒管理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该项目涉及的硫酸、盐酸、醋酸酐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因此,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等相关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单位内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将需要出售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售易制毒化学品; 4)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 5)如果易制毒化学品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3.4.8易制爆管理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经辨识,该项目涉及的锌粉、水合肼、双氧水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等。应做好以下安全措施: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保管员,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8)封闭式(甲类仓库,具体设计中应细化考虑)储存场所的周界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围墙或栅栏的顶部应设有防攀爬措施,围墙、栅栏的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2m。所使用的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20mm,壁厚大于等于2mm的钢管。 9)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火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0)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的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储存场所周边的现场情况。 11)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场所人员的面部特征和物品出入场所交接情况。 12)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的入侵报警信号与联动视频图像应发送到安防监控中心。 13)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的周界、出入口等区域或部位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1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封闭式(甲类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的入侵报警信号与联动视频图像应发送到安防监控中心。安防控制中心应与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报警运营服务机构远程联网或者预留接口。 15)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90天。 16)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T32581的相关规定。 17)视频监控系统本地监视、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等于1280×720,图像帧率应大于等于25fps。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视频监控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规定。 18)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不正确的识读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图像联动。储存场所出入口的报警信号与联动视频图像应发送到安防监控中心。 19) 出入口控制系统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180天。 20)监控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大于等于8 h,视频监控系统关键设备正常工作大于等于1 h,出入口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大于等于48 h。 21)电子巡查系统的巡查路线、巡查时间印能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90天。 22)系统应能对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小于等于10s。 7.3.4.9监控、特别管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1)该项目涉及监控化学品氯化亚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该项目使用的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应运输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 3)该公司应建立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对特别管控的化学品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收货、核准、记录方面提出了相关制度要求。 4)本项目涉及到的氯乙醇属于剧毒化学品,硫酸二甲酯属于高毒物品。因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剧毒化学品进行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应参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7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6)储存、使用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双锁、双台账”等“五双”管理制度。 7)该项目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依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企业应按照要求选取供应商,运输应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 8)该公司应建立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对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收货、核准、记录方面应提出相关制度要求。对上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应依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要求进行管理。 9)应在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储存仓库内划定特定区域定点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有单独储罐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调控库存量、周转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隔离,建立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货主信息等,并在作业场所以外备份。 10)若建设有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应按照要求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构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到产品进入物流、运输、进出口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上加贴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 11)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3.4.10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对策措施 该项目中的甲醇、氢气、硫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环氧氯丙烷、天然气、尾气二氧化硫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7.3.4.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的安全对策措施 1)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2m。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4m。 3)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距释放源下方0.5-1m内。 4)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应布置在装置区(该项目丙类车间1)内。 6)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不能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甲类车间)、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和仓库内。 7)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8)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9)本项目涉及到氯乙醇、硫酸二甲酯的场所应按照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仓库、罐组、装卸设施等)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规定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中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可以结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设置规范》(GBZ/T223)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的规定值来设定。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该项目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室外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 12)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13)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设置独立的显示屏或报警终端和备用电源。 14)使用天然气的RTO焚烧炉、固废焚烧炉或其它明火设施附近的可燃气检测报警仪,高高报警应联锁切断燃气供应。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燃气加热炉燃烧器上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与燃气联锁保护装置。
7.3.4.12三废处置的安全对策措施 1、尾气处理: 1)该项目若设置尾气处理系统,引风机及吸收液循环泵应一用一备。 2)尾气排空管应高于周围建构筑物; 3)本项目废气通过风量30000m3/h风机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碱液喷淋+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工艺设计中应注意不同种类气体不能汇合于同一管道后至废气处理设施。 RTO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设置相应的仪表,并设有自动停车系统,使工艺参数能够控制稳定,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本项目各个工艺产品的废气产生节点应经过相应预处理措施后由引风机引入管廊中RTO废气收集管道,有机废气应通过相应材质的管道抽至拟建3#RTO废气焚烧炉处理,当废气浓度达到设置限值时,RTO应可自持运行而不需要辅助燃料,当浓度低于此值时,应需要补充部分天然气助燃,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及相应的仪表阀门,合理选择材质及联锁逻辑。 2、废水处理 1)废水收集池应设置防护栏。 2)废水收集管道与装置或罐区连通的区域应设置水封井。 3)进入废水收集池作业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固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固废应存放于固定危险化学品固废存放区,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2)对于可能含有水的危险化学品固废,应设置收集围堰,防止流散。 3)危废暂存点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4)含有禁忌物的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5)贮存的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标志。 6)存储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7.3.4.13防中毒对策措施与建议 1)本项目涉及到的氯乙醇属于剧毒化学品,硫酸二甲酯属于高毒物品,各存在有毒物质的设施应按要求配备防毒面具及相关的个人防护措施,每个岗位应配备不应少于当班人员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 2)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有可能泄漏有毒物质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
7.3.4.14电气安全及防雷、防静电等对策措施与建议 1)该项目的电气的防爆等级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选择,爆炸危险区域设置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2)电气设备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4)10/0.4kV变压器的保护:装设速断、过流、温度及单相接地保护。 5)380/220V用电设备的保护采用低压断路器、熔断器、智能保护器、热继电器等相应的组合作为短路、过负荷、断相、堵转及漏电保护。功率≥30kW的电机和重要电机现场安装电流表。 6)10kV配电装置采用阀型避雷器防止雷电侵入。 7)10kV母线及10kV高压柜内真空开关,为防止操作过电压,采用避雷器及组合式过电压限制器保护。对0.4kV系统,分级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 8)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9)电缆沟应分段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0)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电缆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4mm2。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1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12)配电屏的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标准的规定。配电屏后维护通道净宽应不小于1.0m,通道上方低于2.5m的裸导线应加防护措施。 13)电气设备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合格产品。 14)配备电气安全工具、如绝缘操作杆、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器等并经检测合格。 15)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6)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17)电气操作应由2人执行(兼职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8)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9)电力系统、装置或设备应按规定接地。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极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极的热稳定性。接地按功能可分为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20)设计接地装置时,应计及土壤干燥或降雨和冻结等季节变 化的影响,接地电阻、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在四季中均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2011的要求。但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可只采用在雷季中土壤干燥状态下的最大值。典型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可按《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2011附录A计算。 21)低压系统接地型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 22)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应包括线路雷电绕击、反击或感应过电压以及变电站直击、雷电侵入波过电压保护的设计。 23)各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的规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各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2)输送可燃物质的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螺栓少于5个),必须进行跨接。 (3)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4)在甲类仓库出入口、甲类车间出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报警器(爆炸区域内采用防爆型)。 25)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26)设计时应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与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该项目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2)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4)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27)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和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28)生产装置设置防静电接地干线,所有设备均设置可靠接地。 29)固定设备 ①固定设备(储罐、塔、容器、机泵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②对DN≥2.5m,V≥50m3的设备,静电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③有振动的固定设备采用6(mm)2铜芯软绞线接地; ④转动物体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专用接地设备; ⑤罐体内金属构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接地; 30)管道系统 ①管道进出装置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100m接地一次; ②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③金属法兰连接管道5颗螺丝以下的要加金属片跨接;用丝口连接的金属管道,连接处两端应加金属卡子用金属导线跨接或焊接; ④不得使用非导体管道输送易燃液体,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⑤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取样、测温等现场操作。当灌装、搅拌或循环停止后,应按操作规程或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3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涉及乙醇、甲醇、乙酸等具有易燃易爆性物料的场所内的设备防爆等级应不低于Ⅱ类,A级T1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32)该项目原辅材料活性炭属于爆炸性粉尘,涉及其生产的场所属于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具体的爆炸区域划分应在设计中完善,其生产设备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等级及防护等级。中间产品及产品多为粉末状可燃物质,后续设计中应核实其粉尘分散度,是否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环境,具体的爆炸区域划分应在设计中完善,其生产设备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等级及防护等级。 33)本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DCS系统、SIS系统、工业电视系统、入侵报警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按照要求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源应依据本项目的自动控制系统的实际功率进行设计,当外电源中断时,UPS电池备用时间不小于30分钟。 34)本项目应急照明、消防用电负荷、尾气引风机、事故风机、加氢反应搅拌电机、氯化反应搅拌电机、烷基化搅拌电机、胺基化搅拌电机等生产用电为二级用电负荷,因为本项目目前为规划阶段,具体负荷目前无法量化,应在设计中量化,以保证二级用电负荷需求。 35)防爆区内的钢梯、钢楼板、金属罐体、金属管道等均作接地连接,与在建项目防雷接地连成一个系统,总接地电阻不应小于1欧姆。 36)甲类仓库内拟设置自动泡沫消防系统,具体参数可研中未提及,设计中进一步落实具体参数,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的要求。 37)甲类仓库应设有消防联动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应与泡沫灭火系统联动。 38)本项目设计中应核实各粉状产品的粉尘分散度、粒径、粉尘云的引燃温度等,依据上述信息内容按照要求在爆炸区域内选择相应防爆和防护等级的电气设备。 39)粉尘爆炸场所应设置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电源的设 施。 40)依据《石油化工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范》(SH/T3200-2018)要求,根据场所要求选择相应防腐级别的电气设备。户内腐蚀环境配电装置、控制装置、电力变压器、电动机、控制电器和仪表、灯具电缆电缆桥架等用电设备应根据环境类别选用:1 类 (中等腐蚀环境) 内,防腐级别不应低于 F1 级防腐型;2 类 (中等腐蚀环境) 内,防腐级别不应低于F2级防腐型;户外腐蚀环境配电装置、控制装置、电力变压器、电动机、控制电器和仪表、灯具电缆电缆桥架等用电 设备应根据环境类别选用:1 类 (中等腐蚀环境) 内,防腐级别不应低于WF1级防腐型;2 类 (中等腐蚀环境) 内,防腐级别不应低于 WF2 级防腐型。 1)建议该项目设计时应考虑设置事故状态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处理装置,其吸收剂配置量应按最大生产负荷时系统停车时间的需求量确定。 2)生产、贮存、经营酸碱物质等作业场所,都应配备配备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活动扳手、手锤、克丝钳、竹签、木塞、铅塞、铁丝、铁箍、橡胶垫、瓶阀处理器、密封用带等堵漏器材。 3)该公司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4)至少配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聚乙烯防毒服、橡胶手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浓度检测报警仪,采用专柜存放。 5)项目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6)在厂房或高处设置风向袋或风向标,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两侧设立安全区域用于人员疏散或集结,应急疏散路线和安全集结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 7)建议项目建成投产之前,设置完备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完善应急救援措施。该项目应与周边区域企业及辖区消防队伍建立防火防爆、防毒区域性联防,并制定应急措施,实现区域联防。 8)报警系统应设置应急广播。 9)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设计时应考虑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10)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进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1)消防水泵控制柜拟设置于消防水泵房控制室内。若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2)厂区内拟设置自动泡沫消防系统,具体参数可研中未提及,设计中进一步落实具体参数,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的要求。 13)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4)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5)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16)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7)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1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79、89号文修改)等有关要求,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做好以下方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以上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该项目拟定128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应少于3人),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6)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职责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奖惩、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危险区域环境临时动火审批、危险有害因素定期监测报告等项制度,并得到认真贯彻实施。 7)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全面安全目标管理(即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全天侯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8)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危险预知活动,提高危险辨识能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9)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装置等监控、控制器应定期校验,并有记录。 10)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在平时要加强对这类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特别要确保安全附件的齐全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1)企业应将项目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12)企业应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13)企业应教育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规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5)在重要危险岗位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操作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16)制订拟建项目相应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工种)操作(法)规程,并认真落实、执行。 17)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入厂人员要进行选择。要选择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操作技能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在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操作、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对职工应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调整。 18)建立设备台帐,加强设备管理,对各类关键设备和设施应经常检查、检测,发现情况应及时处理。 19)生产区域要明确禁烟、禁火范围,并设有明显标志,严格禁烟、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管理。 20)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新职工进厂前应做好就业前的体检,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21)该项目应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18664-200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22)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并按规范进行作业。 23)为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厂内道路的设计、车辆的装载和驾驶、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并设安全标志。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必须戴好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关准运、承运手续。 24)在项目建设中,建设指挥部应明确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多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职责,加强与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25)工程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 26)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运行期间,应制订完备的试生产安全运行方案,保证试生产的安全,同时搜集和积累资料,不断补充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27)应每年对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以分析和了解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员工的熟知程度。 28)工程建成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隐蔽工程等进行全面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应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与安全有关的装置、附件等按有关规范进行检验、调试保证其功能达到有关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的要求,并有详细调试记录。 29)工程建成后,应及时对工程的建筑物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建筑物消防验收意见书;应邀请检测、检验单位对工程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附件、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设施有效。 30)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3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32)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 33)本项目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2020)的要求,并应选用带有合格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品,接触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培训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佩戴。 34)按照要求制定全厂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各种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培训。 35)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凡是进入污水处理池、污泥泵房、反应釜、中间罐等检查井管道阀门或其他闭塞场所内进行检修作业都称为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认真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在有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对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作业应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先检测确认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浓度,作业前30分钟,应再次对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浓度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能少于6次。涉及硫化氢、氨气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通风,通对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同时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具备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身体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前应针对施工方案,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内容、职业危害等教育;对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教育。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具;应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作业人员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向监护者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 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在做好个体防护并配戴必要应急救援设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救援。其他作业人员千万不要贸然施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7.3.7多米诺效应对策措施建议 本项目205车间碘海醇碘化物反应釜发生泄漏后云爆事故的多米诺半径为4m,1205车间104氢化反应釜发生泄漏后云爆事故的多米诺半径为3m,但未超出生产车间范围,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受损。该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特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应加强设备及工艺管理,避免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减少二次伤害事故发生。该项目设计时应重点考虑发生多米诺事故装置的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及影响范围;如设计可靠的泄压、降温等设施。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将涉及产生多米诺效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设计中应核实牛九公路另一侧距离本项目红线约55m为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红线,距离本项目红线约68m为江西善水科技有限公司红线,应核实上述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及多米诺半径,核实与本项目的相互影响。 7.3.8其他建议 1)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分几期分批建设,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晚于一期年产63吨原料药项目(一阶段30吨原料药)建设,前期工程应先建完,本项目才能利用其辅助工程,正常投产。 2)生产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管道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可研》要求,在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始末端及分枝处做好可靠的防静电跨接及防雷接地,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保证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对于输送管道的设计,应采用机械稳定性高、热绝缘性能好的材料,并要保证结构简单。 4)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 6)建议有关单位从该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试验到验收投产等环节对本报告中提出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和安全对策措施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加强施工完成后的施工验收工作,为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安全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7)建议企业与原有项目、周边企业建立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综合事故预案。 8)建设项目施工方面 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相关资质、条件和程度进行审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有关合格证书。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安装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程、法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技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执行,严格把好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关。施工、安装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书。 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下面就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提出主要建议: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大纪律:进现场戴好安全帽,上高空系好安全带,严禁高空落物。 (3)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过程必须选用质量合格的施工机械(具)。 (5)高处作业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高处作业使用的脚于架,梯子及安全防护网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在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6)为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禁止倾倒垃圾,废物等,在通道上方应加装硬制防护顶,通道应避开上方有作业地区。 (7)施工场地在夜间施工或光线不好的地方应加装照明设施。 (8)周转性施工材料如脚手架、扣件等应把好采购关,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9)加强施工监理;加强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10)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避免对一期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 |||
评价结论 | 1.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硫酸二甲酯、甲醇钠甲醇溶液、乙酸、氢气、碘酸钾、氨水、醋酐、浓硫酸(98%)、氢氧化钠、盐酸、水合肼、乙二醇单甲醚、3-氯-1,2-丙二醇(氯甘油)、正丁醇、氯乙酰氯、氯乙醇、硼酸、环氧氯丙烷、乙醇、氯化亚砜、正庚烷、二氯甲烷、正己烷、三乙胺、乙酸乙酯、双氧水、锌粉、氮气(压缩的)、柴油、天然气、氯化氢、硫酸单甲酯、乙酸甲酯、氯乙酸钠、二氧化硫、碘酸钠、碘化氢等,副产品甲醇、DMAC、乙酸属于危险化学品。 2)经检查,该项目涉及到的锌粉、水合肼、双氧水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醋酸酐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二甲酯属于高毒物品,氯乙醇属于剧毒化学品,氯化亚砜属于监控化学品,硫酸二甲酯、甲醇、乙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副产品甲醇、DMAC、乙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及企业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甲醇、氢气、硫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环氧氯丙烷、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进行分析,该项目生产工艺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有烷基化反应、加氢反应、氯化反应、胺基化反应。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得出结论如下: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6)通过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分析了各生产装置子单元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生产装置单元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灼烫、中毒和窒息的危险等级为Ⅱ级;Ⅲ级是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Ⅱ级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7)危险度分析:本项目中的1209车间、1222仓库、1223仓库、卸车站二、的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1201车间、1207车间、1221仓库的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Ⅱ级,属于中度危险;1205车间、1231罐组、1232罐组、1233罐组、1235罐组(甲B类)及泵区、1228仓库(乙类)的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Ⅰ级,属于高度危险,在公司的生产管理中应从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方面加强对其的管理,降低危险程度,防止事故发生。 8)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的规定,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一般危险因素为: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和淹溺、坍塌。参照《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1部分 第2部分》,该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部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为:高温、毒物;一般有害因素为:噪声与振动及粉尘。 9)根据计算,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结合该公司总平面和周边情况可以看出,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10)根据事故后果模拟计算可以发现,1201车间溶剂回收反应釜(DMAC)发生泄漏池火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最大死亡半径可达53m,重伤半径为63m,最大轻伤半径为89m。评价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半径均在企业内部,不会对外界造成影响。 11)1205车间碘海醇碘化物反应釜发生泄漏后云爆事故的多米诺半径最大,多米诺半径为4m,1205车间104氢化反应釜发生泄漏后云爆事故的多米诺半径为3m,但未超出生产车间范围,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受损。该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特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应加强设备及工艺管理,避免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减少二次伤害事故发生。该项目设计时应重点考虑发生多米诺事故装置的安全设施及措施设计,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及影响范围;如设计可靠的泄压、降温等设施。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将涉及产生多米诺效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2.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该项目副产品甲醇、乙酸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溶剂甲醇、DMAC、乙酸回收。 2)该项目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甲醇、氢气、硫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环氧氯丙烷、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3)该项目生产工艺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有烷基化反应、加氢反应、氯化反应。 4)通过预先危险分析可知该项目火灾、爆炸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该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及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应重视的重大有害因素有:毒物。 1)该项目属于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第49号令修改),该项目属于允许类;拟建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的化工集控区内,属于已批准的化工园区。 2)根据计算,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结合该公司总平面和周边情况可以看出,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及一般防护。 3)该项目距离长江彭泽段约1750m,距离九江彭泽银龙水务有限公司马当取水口约9500m,距离本项目最近的耕地和农田约300m,符合《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的要求。 4)该项目所在地有较好的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属于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已取得九江市彭泽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的批复。 5)主要生产装置、设施平面布置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的要求。 6)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该项目正常情况下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8)该项目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1)碘海醇、碘佛醇生产线、碘克沙醇为企业原有产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上述三个产品采用企业原有工艺,运行情况良好,碘美普尔和碘普罗胺为首次生产的产品,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化学化工学会对于本项目采用的碘美普尔生产工艺进行了首次工艺论证,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化学化工学会对于本项目采用的碘普罗胺生产工艺进行了首次工艺论证。结论均为此生产工艺技术先进可靠,不属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因此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具有本质安全可靠性。 2)该项目拟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采用集中显示仪表及就地显示仪表相结合的方式,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拟针对危险工艺按照设计要求采用SIS安全仪表系统。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动仪表,拟按隔爆型进行选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电缆过路拟穿保护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较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依据对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与国内外技术的对比及该项目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1)该公司所在地地震烈度为Ⅵ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作抗震设防。 2)在工程设计前应根据勘查结果和地质资料和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对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基础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埋地电缆、排水的设计与施工。 3)该项目甲乙类物料及有毒物料的使用储存场所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相应的事故通风装置。 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涉及甲乙类具有易燃易爆性物料的场所内的设备防爆等级应不低于Ⅱ类,A级T1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4)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5)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6)车间、仓库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及手动报警按钮。 7)该项目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配置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空气呼吸器等; 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9)该公司消防水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50L/S,且应按100% 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10)该项目建成后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1)建议项目建成投产之前,应将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该项目应与周边区域企业及辖区消防队伍建立防火防爆、防毒区域性联防,并制定应急措施,实现区域联防。该项目应当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2)该项目危险工艺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其相关自控联锁系统。 1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SIS安全仪表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14)危险工艺作业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能上岗。 1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项目后续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考虑规范中相关要求。 通过对该项目生产过程情况分析,该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有害因素,但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及预防手段的基础上,项目的危险、有害程度可降低,可使安全方面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1)该项目属于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第49号令修改),该项目属于允许类;拟建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的化工集控区内;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依据计算根据计算,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结合该公司总平面和周边情况可以看出,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及一般防护。 3)该项目距离长江彭泽段约1750m,距离九江彭泽银龙水务有限公司马当取水口约9500m,距离本项目最近的耕地和农田约300m,符合《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的要求。 4)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能够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5)该项目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较小,与周边居民生活的相互影响较小。 6)该项目《可研》中未提及或者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在本报告作了详细说明,希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快完善。 7)建议下一步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将可研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检测仪器、仪表灵敏好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二期(年产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项目安全条件、厂址、总体布局、主要技术和工艺、装置、设备设施、公用和辅助工程、安全管理等均满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项目在下阶段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中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可研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并合理采用本报告书中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拟建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2年11月23日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3年7月29日 | |
现场参加人员 | 赵俊俊,企业(朱敏),刘良将,李佐仁,企业(彭)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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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涉密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