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修订)的规定,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汽油、柴油。 2)根据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该项目汽油和柴油不属于监控化学品。 3)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703号修改),该项目汽油和柴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4)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汽油和柴油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对照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该项目汽油和柴油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6)依据《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版)》的规定,该项目汽油和柴油不属于高毒物品。 7)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的汽油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8)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工艺。 9)依据应急管理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020年第1号令公布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进行辨识:本项目柴油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汽油属于第一版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第16号。 10)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项目该加油站汽油和柴油储罐区和加油机区均没有超过GB18218-2018标准规定的临界量,因而不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 11)该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其次是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坍塌等。其中,火灾、爆炸为主要危险因素。 2.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评价,具体如下: 1、于都县小溪加油站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通过本报告分析,本项目投入经营后仍将存在多种危险因素,如火灾、爆炸,电气伤害、车辆伤害、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而项目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对此加油站全体员工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防护意识。 3、项目公用工程能够满足安全经营的需要。 4、采用检查表评价法进行加油站安全评价,评价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结论为符合要求。 5、项目在内外安全间距、平面布置、消防安全设施和措施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防爆防护、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建立有效。油罐设置了渗漏检测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这些安全设施正常投用并运行良好 。 6、加油站取得了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报告,加油站能够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7、该工程的作业条件有“一般危险”和“稍有危险”。在选定的7个单元中可能出现“一般危险”作业环境有2个单元,且“一般危险”作业环境的出现均由物料的危险程度所决定,而其余单元的作业均在“稍有危险”范围,作业条件相对安全。 8、危险度评价汽油储罐区得分为17分,为Ⅰ级,属高度危险。由于采用埋地油罐、密封操作等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9、对加油站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该加油站不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江西省三年整治方案检查情况,该加油站符合三年整治方案要求。 10、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油站安全检查表》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3〕111号),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该加油站符合安全要求。 11、加油站设置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油站已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加油站安全经营管理处于正常有序状态。 4安全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于都县小溪加油站加油站改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并合理采纳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现场与设计一致。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对策措施,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 该项目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符合安全经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