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安全现状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安全现状报告 | |||
项目简介 | 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839438120,公司住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20号。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已获得万安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负责万安县的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的实施,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取得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赣202107090001G,经营类别为管道燃气,经营区域为万安县赣江以西行政管辖区域(含新城区),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有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为吉AQBRQШ202300001,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月16日。 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为建设万安县工业园区合建站,万安县工业园区合建站选址位于万安县工业园区二期,现已完成LNG气化站的建设(设有LNG储罐50m3×2、气化器、卸车增压器、复热调压计量加臭撬、附属设施)。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改)落实了“三同时”管理,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委托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LNG气化站安全设施设计,后委托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出具了《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企业于近期需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城镇燃气的企业需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受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对其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组成项目评价组,到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进行现场勘察,收集资料,并对相关天然气储存、经营项目进行了类比调研后,以国家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运用安全系统工程中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对该站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价,根据《安全评价通则》QA8001-2007编写此评价报告。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李永辉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项目组成员 | 李永辉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魏本栋 | 1200000000200229 | 032629 | ||
刘志强 | 0800000000204020 | 006935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罗 明 | 1600000000300941 | 039726 | ||
报告编制人 | 李永辉 | 1700000000100155 | 012986 | |
报告审核人 | 邱国强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过程控制人 | 李云松 | 0800000000204031 | 007035 | |
技术负责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评价结论 | (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2022修订)的规定,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天然气、四氢噻吩(加臭剂)、氮气(压缩的)和柴油(应急发电机使用)。 2、根据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该项目使用化学品中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3、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703号修改),该项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4、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对照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该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6、依据《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不属于高毒物品。 7、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天然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8、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 9、依据应急管理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020年第1号令公布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进行辨识:该项目涉及的液化天然气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但根据该法规城镇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0、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项目LNG储罐区单元、LNG工艺区单元、气化站内天然气管道单元、辅助用房单元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均没有超过GB18218-2018标准规定的临界量,因而不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 11、该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其次是电气伤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有害因素为噪声、高温中暑、低温冻伤、淹溺、窒息等。其中,火灾、爆炸为主要危险因素。 (2)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评价,具体如下: 1、该项目选址符合规范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站区与周边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站内平面布置中各建筑物及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人员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安全要求。周边环境较好,企业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周边环境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2、该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涉及的压力容器均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经制造单位属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出厂检验合格。 3、该项目在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设计中,从构造设计、安全间距、消防通道等方面综合考虑了防火、防爆及消防要求。 4、该气化站配备了干粉灭火器,设置了消防水池、室外消防栓、有消防水泵、发电机组、UPS备用电源,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保证停电情况下的消防用电,取得了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该项目工艺、设备除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管道和设备选材合理以外,设置了液位、压力、温度等自控仪表,并进行了定期检测,保证了工艺系统的安全性。 6、设备和建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等保护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并取得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7、通过对该气化站的物料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该气化站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是火灾、爆炸;次要的危险因素是电气伤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有害因素为噪声、高温中暑、低温冻伤、淹溺、窒息等。 8、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辨识,该站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符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的要求。 9、通过危险度评价表明:储罐区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5个项目测评, LNG储罐区综合得分为17分,为Ⅰ级,属高度危险。 10、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LEC)法,LNG储罐区的火灾、爆炸为可能危险等级,应加强监控、防范、配备安全设施,重点进行管理。除消防为稍有危险外,其余均为比较危险,因此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必须教育全体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将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 11、该站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设立了专职安全负责人,从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上保证了安全措施的基本落实。 (3)安全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工程LNG气化站安全条件符合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经营要求。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4.8.14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4.10.15 | |
现场参加人员 | 左为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永辉 右为江西天然气万安有限公司万安县中心城区天然气企业人员肖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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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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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