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昌九高速共青互通共青大道与高速连接线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昌九高速共青互通共青大道与高速连接线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本次评价对象所在路段属于G532,公路管理机构为南昌北管理中心,属于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管辖。 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是一个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该工程施工路段全线均位于共青城市,中心桩号K644+340,仅对两路口进行施工,主要是在两个路口设置电子警察及智能主机、电警、卡口、流量检测、补光灯、爆闪灯、杆件基础、标线标牌等以及新增雷达。 该项目工程主要涉及外场子系统施工(含立杆基础施工、布线施工、供电设施安装及立杆构件安装)、系统集成、系统调试(子系统调试及全系统总调试)及系统测试等环节。因项目施工过程涉及基坑开挖,有可能涉及相关路段辅助设施、道路路肩等的调整与施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以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手续要求。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规范的要求,成立评价组。自2024年3月开始,评价组完成了风险分析、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和类比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了评价实施计划;评价组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了该项目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基础上,根据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功能区域特点,划分了评价单元,并针对划分的评价单元选择了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了逐项分析、评价,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对策措施;于2024年12月完成了安全评价报告初稿,初稿经评价组校核、内审、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和总经理初审等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交与建设单位沟通,评价组根据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于2024年12月完成了本评价报告。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项目组成员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罗明 | 1600000000300941 | 039726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报告编制人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报告审核人 | 刘求学 | S011044000110192002758 | 036807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技术负责人 | 邱国强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1)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后,并建立专项施工方案,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能保证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 (2)经分析该路段设置的两处信号灯,会导致车辆有可能集中短暂或者极端情况下长时间停留在共青支线上跨桥上,该桥梁全长127.04m,因该桥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允许最大车重为55吨重。本次评价未进行荷载试验,无法得知该桥梁的承重情况能否满足要求,以该桥目前的现场勘查现状及2024年9月2日对于该桥梁的检查结果看,该桥的现状较好,在桥梁处应设置限重标识,并建议本次设置的信号灯采用红绿灯绿波路段形式,保证路面尽量减少车辆停留。 (3)中标方编制了项目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在保障施工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考虑了施工作业与现有国道及高速公路相互影响,应在施工前进行完善,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 (4)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在施工方案中有提及,应在施工前进行完善,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 (5)施工方案中施工工期未进行详细细化,应进一步细化。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再根据单元划分原则和方法划分出评价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专家评议法、鱼刺图事故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进行了定性和定量评价,确定了该工程的危险(危害)程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了安全评价结论。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评价结果 1、主要危险物质 该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为:乙炔、氧气。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该工程主要危险因素包括: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坍塌、火灾和爆炸、容器爆炸、灼烫、起重伤害等。 该工程主要有害因素包括:粉尘、噪声与振动等。 该工程自然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高温、大风等。 3、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工程不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结果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住建部令[2018]第37号),经过辨识,本项目不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不涉及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涉及吊车(起重机械)进行立杆安装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步骤。 二、各单元评价结果 该工程各评价单元使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及评价小结见下表。 该工程各单元的评价结果 序号评价单元评价方法评价结论1. 建设程序合法性单元安全检查表法采用安全检查表对建设程序合法性进行检查,该单元共检查7项,部分符合要求,其余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中标单位已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施工验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后建设程序合法,该单元安全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2. 工程施工选址单元安全检查表法、专家评议法采取安全检查表法评价,该评价单元共检查5项,全部符合,即该工程选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专家评议法评价,该工程施工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3. 交通组织方案单元预先危险分析法通过预先危险性分析,交通组织方案中存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车辆伤害,危害程度为Ⅲ级,需立即采取措施。4. 工程施工及对现有设施运行影响单元安全检查表法、专家评议法1、采取安全检查表法评价,该评价单元共检查6项,均符合要求,即该工程施工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17)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2、施工对现有G532国道附属设施造成破坏等危险因素有可能对现有高速公路运行安全造成影响。在采取《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施工方案》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后,对高速公路等现有设施运行造成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5. G532国道运行对施工影响单元专家评议法该工程施工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17)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的相关要求。工程施工在采取《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施工方案》和本报告后文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后,现有高速公路运行对施工造成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6. 特种设备单元预先危险分析法通过对特种设备单元的预先危险分析,可以得出特种设备单元的主要危险因素为压力容器爆炸、起重伤害等,其危险等级为Ⅲ级,一旦发生事故,危害程度较大;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是可控的,故该单元安全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7. 电气系统单元预先危险分析法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法(PHA)对电气系统单元进行评价。可以得出该单元发生火灾、触电事故危险等级均为Ⅲ级,一旦发生事故,危害程度较大。发生其他伤害(雷击)事故危险等级为Ⅱ级,属于临界的,处于事故状态边缘,采取上述措施后,事故是可控的,暂时尚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采取措施予以排除。8. 作业环境单元安全检查表法使用安全检查表对该工程的作业环境单元进行了6项检查,全部符合要求,故该单元安全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9. 工程安全管理单元鱼刺图事故分析法该工程在施工时设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分管安全事项。结合鱼刺图事故分析,在对该工程安全管理时,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以上7项因素,杜绝因管理失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10. 施工方案评价单元专家评议法该工程施工方案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后能保障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建议完善施工准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的内容。11. 应急管理评价单元专家评议法该工程应急方案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后能保障工程施工活动应急救援的需求,能保证施工过程及交通安全组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安全检查表法使用安全检查表对该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元进行了8项检查,部分符合要求,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后该单元安全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三、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本评价组认为: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增设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两处信号灯电警等设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充分落实施工方案和本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后,其风险可以接受的,能够满足安全条件。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4年12月-2025年2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