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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9 15:22:34    浏览: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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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办)字〔2014〕3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达标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建立达标企业动态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达标企业是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评审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二、自评

  (二)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负责,自评报告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达标企业发生改、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后,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开展自评。自评报告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对达标企业提交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组织现场核查。

  三、抽查和复评

  (五)评审组织单位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二级达标企业抽查,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三级达标企业抽查。评审组织单位重点抽查达标企业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六)抽查内容应覆盖达标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七)评审组织单位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并建立抽查档案,抽查情况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达标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评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及时指定评审单位实施复评。

  四、换发达标证书

  (九)经评审单位复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符合条件的,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十)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

  五、优惠政策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文件精神,企业依法取得安全许可,且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可替代一次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达标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时,可按下限交纳。

  3.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时,可优先推荐。

  六、黄牌警示

  (十二)各地安监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在日常检查或抽查、复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实现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下降的,给予黄牌警示,并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整改到位后,撤销黄牌警示。

  七、降级和撤销达标证书

  (十三)评审组织单位对二级达标企业组织抽查或复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二级达标企业条件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满足三级达标企业条件的,评审组织单位可提出该企业降为三级达标企业的建议,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授予三级达标企业的决定。

  (十四)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抽查,或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3.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被撤销安全许可证。

  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不再具备相应等级达标企业条件。

  (十五)撤销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由二级降为三级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告知撤销或降级理由,同时征求所在地安监部门意见,并公示7日,结合所在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撤销或降级安全标准化证书决定,撤销或降级决定向社会公告。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企业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八、附则

  (十七)本暂行规定中有关对达标企业进行公示、公告、黄牌警示、降级、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的决定由原公告发证部门作出。

  (十八)一级达标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