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6 16:36:22    浏览:713
字号大小: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4〕70号)精神,巩固我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成果,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强调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

  各县区要按照《南昌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洪安办字〔2014〕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洪安字〔2015〕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结合当地实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切实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库存量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限产、限购。

  二、突出强化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对退出、吊销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许可证过期、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严禁生产企业转包分包、 “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委托加工、冒牌贴牌生产以及超能力突击生产;三是加强对批发企业积压的超标、过期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的监管,严禁销售给零售单位和个人;四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以销定产,严禁超量储存。

  三、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要求,更换新的产品包装,并按新标准中《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内容示例》的格式在产品包装上标清相关信息,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严禁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产品药量、级别、类别标注与实际不符,特别是严禁将危险等级高的专业燃放产品标注为低危险等级产品进入个人消费市场销售;严禁将本企业产品标注为其他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标注本企业名称贴牌销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对采购的产品严格验收把关,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超量储存。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一是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集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氛围,严厉查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醒与震慑作用。

  五、加强督查,力求实效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落实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基层、企业,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工作档案,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各县(区)要于3月15日前将本地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总结书面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综合处。市安监局在春节前将组织县(区)进行交叉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市安监局将对各地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查,确保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力求实效。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