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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6 17:30:52    浏览: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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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条件。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65号)规定,严把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和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店,一律不得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

  二、严查超标、非法烟花爆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仓库进行一次检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标GB10631-2013)的标准,严查烟花爆竹公司库存的超标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对违禁烟花爆竹产品一经查实,立即封存,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我市《关于集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洪安办字〔2015〕4号)要求,做到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深挖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的源头,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按程序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4月6日前报市安监局。

  

  南昌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