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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10:32:13    浏览: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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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赣江新区安监机构:

  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各级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权限,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授权,现对我省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明确省级安监部门权限

  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

  (三)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剧毒化学品);

  (四)中央驻赣及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

  (五)跨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经营类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19号)执行。

  二、明确设区市安监部门权限

  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实施主体为国家、省、市三级安监部门,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积极推动发改、工信等多部门参与的建设项目立项联审联批机制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负责”,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不得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交由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业务指导服务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由省安监局受理了的建设项目或者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而未进行设计专篇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属于市级安监部门权限的项目),其安全审查仍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同时,要加强宣传指导,让申请人准确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取得审批,加强“放管服”改革。

  江西省安监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