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境 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8〕4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安监局,国土资源(矿管)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
现将《江西省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环保厅
2018年4月19日
江西省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治理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2号)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18〕8号)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因“头顶库”事故引发的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及任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因“头顶库”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按照“控制总量,消化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对已经存在的“头顶库”进行分类治理,全面提高正常库安全保障能力,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头顶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推进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储备到位,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二、尾矿库“头顶库”基本情况
全省454座尾矿库中,现有“头顶库”62座,其中一等库1座,二等库3座,三等库7座,四等库30座,五等库21座;分别分布在九江(9座),景德镇(3座),新余(1座),赣州(24座),宜春(2座),上饶(11座),吉安(10座),抚州(2座)等地。
三、综合治理方式
主要包括:加大隐患治理、升级改造力度,强力推行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积极推动下游居民搬迁等治理方式。每座“头顶库”采用多种并用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隐患治理
全面排查、治理“头顶库”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高标准要求。
(二)升级改造
1.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并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
2.工艺改造:根据尾矿库现状条件,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其中,尾矿堆存工艺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为一次建坝、上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3.强化保障: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设计库容和实施三维扫描监测预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三)闭库及销库
1.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及时进行闭库。
2.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它用地,注销该“头顶库”。
(四)尾矿综合利用
对有条件的“头顶库”企业,强力推行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五)下游居民搬迁
对势能大、安全风险度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四、治理工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尾矿库“头顶库”治理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头顶库”项目审批
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的“头顶库”产生,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审批设计总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三)严格“头顶库”“一库一案”
“头顶库”企业必须按照多措并举的治理方式迅速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含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应急管理等内容,并报安监会国土、环保部门审查(4月底前完成),其中四等及以上“头顶库”治理方案由省安监局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审查;五等“头顶库”治理方案由市安监局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对因停产停运等原因联系不上业主的“头顶库”,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力量制定方案上报。“头顶库”企业和县级政府必须按通过审查的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在治理结束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有效防范“头顶库”安全风险
通过监测、监控、监管等手段,进一步防范“头顶库”安全风险。
1.严格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头顶库”企业必须制定尾矿库度汛方案,必须与当地政府建立相匹配的应急预案并联合组织年度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力度,严格落实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向安监部门报告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告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2.严格“头顶库”运行。“头顶库”企业在主汛期前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尾矿库完成安全度鉴定,凡属危、险、病库的,须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及时开展隐患治理,未达到正常库前,不得排尾;同时,对属危、险库的,省局将实施挂牌督办。
3.严格远程监测预警。四等及以上“头顶库”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并实现与安监部门应急救援信息平台链接。凡未安装在线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安监部门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实现链接的(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于2018年主汛期前完成,其余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不得排尾。
4.严格治理进度管理。“头顶库”企业必须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治理方案中明确的工程、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凡是治理方案审查未通过或未按照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节点完成治理的“头顶库”一律不准排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尾矿库“头顶库”不准进行排尾作业的,其相应的矿山及选厂必须一律停止生产。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对于在运行的“头顶库”,要严格按要求安装在线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并及时维护,保障长期有效运行;要建立和完善小区域气象预报等信息直达、直报的管理机制;强化应急管理,联合政府、村民代表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格巡查和值班值守,切实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二是对于尾砂全部清除、拆除坝体、恢复自然地貌的尾矿库,经当地政府组织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认定并出具书面材料的,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范围,进行尾矿库销号,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履责。
三是对于采取闭库措施实施闭库治理达到复垦标准,经当地政府组织安监、国土、环保部门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尾矿库,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开展后续的地质灾害治理、环境风险评估管控、污染治理修复等工作。
四是对尾矿库进行治理或闭库并销号后,当地政府征收尾矿库场地改作他用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