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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3 14:26:07    浏览: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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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3号)要求,应急管理部将启动《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工作,向各省(区、市)广泛征求修订意见,为配合做好《目录》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研

充分认识《目录》修订工作的重要性,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修订《目录》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征求广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意见。

二、做好论证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深刻分析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调整《目录》,坚持主动适应“放管服”要求,准确把握特种作业由专人操作、有独立岗位、操作不当易引发事故的特殊性,严格控制新增操作项目,充分论证原操作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控制特种作业总量。参照《<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详见附件1)填报要求,对《目录》(详见附件2)中需新(增)加的特种作业项目,应写明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并另附报告,结合典型案例,说明新(增)加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修改的特种作业项目,应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并说明理由;需删除的特种作业项目,应说明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的理由。

三、统筹安排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意见反馈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对《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和整理工作,于2月12日前将《<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附件1)盖章及其电子版反馈至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应急管理部。联系人:刘方,联系电话:0791-85257107,传真:0791-85257106,电子邮箱:liufanganda@163.com。

 

附件 1.《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示例)

         2.《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