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度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维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系统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应用软件系统和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五条 坚持统一建设、分级应用。原则上软件系统主要由部、省统建,部、省、市、县分级应用。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软件系统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审,进行技术性统筹。支持市、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力量装备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建设,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感知网络建设。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与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系统的对接,主动将系统数据进行共享,积极谋划接入水利、水文、气象、消防、森林防火、地质地灾、交通、交管、城市运行、通信等部门数据。
第六条 坚持业务主导、技术支撑。强化业务需求引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系统需求、流程设计、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和科信部门在组织研发、技术支撑、运行保障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原则上省应急管理厅基础性、综合性的应用系统由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性、专业性的应用系统由业务处室牵头,科技和信息化处技术支撑,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化系统应用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应用机制,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按要求使用系统,做好应用系统的数据维护和更新,业务处室负责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地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省应急管理厅建设到市、县的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各地应急管理局应当整合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单位组建应急通信小组,建立实操演练和值班值守机制,加强单兵图传等图像采集和通信设备操作训练,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联调联试。应急通信小组服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救援现场,按指令将现场图像上传至应急指挥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运维
第十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省应急救援中心统筹负责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系统的运维保障工作,市、县应急管理局和厅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运维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配发给市、县和在市、县建设的信息化系统资产,原则上划归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当地应急管理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保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各地自行购置配套的信息化设备,必须快速有效接入省级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调度。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运维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章 监测、评估与反馈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对系统运行中反馈出的功能缺陷等问题,对接供应商做好系统功能优化升级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系统中监管执法业务数据、企业自查自报信息等进行分析处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控、研判专业队伍,做好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监测、评估与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